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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2012-08-15文/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5期

文/ 安 康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文/ 安 康

编者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公布数据显示,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73.5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女55(干部)或50岁(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人均余命高达13.5(男)、18.5(女干部)或23.5年(女工人)。最美不过夕阳红。职工退休后被原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返聘,发挥余热,渐渐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这一退休返聘群体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也日益显现。本期选用一则真实案例,期望能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和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回放

马某,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某市食品公司工人,2008年7月1日经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马某退休后受聘为某美食城有限公司主管。2010年8月12日,马某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1年2月,马某丈夫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马某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

马某丈夫不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第二款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表述显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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