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职工医保实行“五统一”
2012-08-15李伟光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4期
泰安职工医保实行“五统一”
日前,泰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强调“五统一”。一是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男年满25年、女年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二是统一缴费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40元,个人60元。三是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四是个人账户实行统一定额管理。个人账户不再按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改为定额管理,个人账户计入数额由两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五是统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县市区按统筹基金收入的2%提取调剂金,市级调剂金累计结余总额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30%时,暂停提取,县市区基金结余留存当地管理。
(李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