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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谋求发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鉴定结论等问题的新变化

2012-08-15顾永忠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自2011年8月以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和第24次会议二次审议。据了解,还将于2012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较多,变化较大,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本文仅就《修正案(草案)》对鉴定结论及相关问题的修改进行述评,供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参考。

1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什么

根据2011年8月公布的《修正案(草案)》,涉及鉴定结论及相关问题的修改主要以有下几点:

1.1 在证据种类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规定体现在关于证据种类的第42条之中。此次《修正案(草案)》对该条的修改,除了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外,对现有证据种类唯一的修改就是把“鉴定结论”修改表述为“鉴定意见”。这是值得司法鉴定界及证据法学界特别关注的问题。

从本质上讲,“鉴定结论”如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一样,也是证据的一种。它并没有天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当然地成为定案的证据。相反,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应当提交法庭进行调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接受审判人员的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加之“鉴定结论”的文字表述,“鉴定结论”被蒙上神秘的色彩和似乎难以质疑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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