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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的弊端——浙江省严把临床医生转岗司法鉴定人的实践与思考

2012-08-15潘广俊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潘广俊,沈 奇

(1.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浙江杭州310007;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当前,临床医生兼职鉴定现象越来越普遍。不可否认,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初期,它满足了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随着近年法医学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加入鉴定人队伍,再加上鉴定人自身能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数量上已经处于过饱和状态。根据司法部2010年度司法鉴定情况统计:2010年全国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2254家,其中70℅来自卫生部门;2010年全国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量达711362件,同期法医临床鉴定人为18213人,平均每位鉴定人每年鉴定案件量仅为39件[1]以上(仅限“三大类”以内)。

实践中,由于学科间的差异,临床医生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鉴定标准的难以把握、对鉴定程序的忽视以及思维模式转换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正确把握好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工作,及时清退队伍中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对提高司法鉴定人能力,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来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实践,并以此为视角,就临床医生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之弊端,浅谈自己的看法。

1 相关法律背景概述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首次对争议案件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做了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开始成立以法医临床鉴定为主的鉴定机构,但那时由于鉴定人员和鉴定资源大部分都在侦查机关那里,医院只是在对人身伤害有争议的案件进行重新鉴定,案件数量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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