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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有制体系下司法鉴定机构的改革建议

2012-08-15吴飞易良燕刘松盛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吴飞,易良燕,刘松盛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 南昌330046)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由此,非公有制鉴定机构(社会私立鉴定机构)应运而生,约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些鉴定机构,有个人独资的,也有多人股份制的,有的自称“司法鉴定所”,有的自称“司法鉴定中心”,他们的鉴定人员名义上三人以上或多达数十人,实际上,有的仅一人,有的也仅二三人。由于是私立(独资或股份合资),他们的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难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国家认证认可委要求司法鉴定工作应做到管理有序、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笔者通过多年的观察和了解,认为目前绝大多数的非公有制司法鉴定机构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并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端。

1 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上的认识不足,程序上难以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上认识的不足:由于司法行政机关认识不足,当国家司法鉴定工作实行转轨时,他们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概念不清,错把司法鉴定机构看作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单纯地认为“私立”便等于“中立”。所以,自《决定》实施之后,在全国各省(市),大大小小的司法鉴定机构遍地开花,特别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城市,涌现出的社会鉴定机构,有的多达十几家、甚至数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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