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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论纲——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基点

2012-08-15朱晋峰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朱晋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中国人大网于2011年8月3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用一个月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将刑诉法从原来的二百二十五条增加到二百八十五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特别程序等。在证据制度中,草案确立了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①所谓重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只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重要作用的鉴定人才有出庭的必要,其他一般性的鉴定人只需向法庭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即可。重要鉴定人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鉴定人普遍不出庭的现状,另一方面部分案件中的重要鉴定人出庭可以保障事实能够正确认定,司法公正、效率的目标得以实现。,明确了出庭的范围和保护措施等。但是,《修正案(草案)》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鉴于鉴定人出庭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予以说明,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有必要对重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保护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以完善刑诉法修正案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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