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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2012-08-15高燕丽朱明霞付培鑫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高燕丽,朱明霞,付培鑫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北京101300)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只是偶有所闻,并不常见。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河南省鄢陵县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4 015件,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仅有4件[1]。那么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值得探讨。

1 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

1.1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1999年5月28日发生在江苏南通的亲姐妹硫酸毁容案,先后经过了地、省、司法部以及外省专家四次鉴定。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引发了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强烈不满,对鉴定人出言不逊、到鉴定人单位和住所威胁恐吓,严重影响鉴定人及其亲属的工作、生活。实践中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引发对鉴定人及其亲属侮辱、诽谤、甚至人身伤害等情况并不罕见,但这些行为几乎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保护不力直接导致了鉴定人不敢出庭作证。

依法出庭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鉴定人因出庭作证造成的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应该得到合理补偿。同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又是专业工作的延伸甚至是深化,理应获得相应的费用。然而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收费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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