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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 退一步 再进一步——司法鉴定立法简评与建议

2012-08-15徐静村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规范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消除了司法鉴定管理上长期以来存在的混乱状态,这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决定》实施6年来,虽因某些阻力而未能取得十分满意的效果,但在解决审鉴分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无疑作出了积极贡献。而《决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为司法鉴定进一步立法指明了方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有关鉴定问题的立法,显然应当在《决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遗憾的是,现在的《刑事诉法修正案(草案)》仍将“鉴定”放在侦查一章中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行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仍规定为侦查手段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样规定,显然是在《决定》的基点上倒退了一步。

笔者认为,根据《决定》的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有新的定位。鉴定管理体制的改变,说明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也不再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侦查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即现行法所称的“鉴定”),与现场勘查、人身检查、侦查实验等手段具有同等性质,对物证的检验结果应称为“物证检验笔录”,这种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均属侦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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