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基本历程
2012-08-15徐学超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6期
关键词:制度
徐学超
(中共花垣县委党校 湖南 花垣 416400)
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步步走向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稳定发展。
一、1949年至1957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开端
建国前五年,与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法制上取得了满意的答卷。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纲领在“民族政策”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载入其中,如其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2)总之,《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共同纲领》的指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开展,截止1952年6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共130个,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人口约计450万人”(3)。随着条件的成熟,人们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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