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GPA的开放与保护策略选择——借鉴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2012-08-08姜爱华
姜爱华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1947年,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签订之时,各国并没有把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列入其中。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发达国家开拓海外市场的需要,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被列入GATT谈判议事议程。1981年经过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生效,但其包括的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货物采购的开放。199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1996年经过新一轮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正式生效。GPA是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定之一,它不仅将政府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而且将采购实体范围从中央政府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和公用企业。截至目前,GPA有41个成员方,25个观察方,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时便成为GPA的观察方。①GPA的41个成员方:加拿大、欧盟(包括其27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荷属阿鲁巴、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亚美尼亚、中国台北(2009年加入)。25个观察方: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喀麦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格鲁吉亚、约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蒙古、阿曼、巴拿马、斯里兰卡、土耳其、印度、印尼、巴林、马来西亚、黑山、新西兰、沙特和乌克兰。
2006年12月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对GPA进行了最新修订,修订后的文本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内容包括1个序言、22项条款、7个附件(6项附录和1个原文注释),主要对政府采购的概念界定、范围、例外条款、发展中国家待遇、原则等进行规范。
一、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进程
2007年12月28日,中国正式向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