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检察机关的执行力
2012-08-06张峥莉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但是从实践操作看,检察机关对我国现行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监督不力、执行力不强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立足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和经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我们现行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度加以完善,提高侦查活动的监督执行力。
[关键词]侦查活动的监督;执行力
执行力,就是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目标,其核心思想是指把战略、决策、规划与部署付诸实施的能力。所谓检察执行力,就是检察机关全体人员全面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按质按量地完成检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能力。①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追求检察职能依法独立,检察权得到有效地行使,也就是追求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执行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笔者试图以我国侦查活动的监督为视角,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执行力问题。
一、我国侦查活动的监督的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
侦查活动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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