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2012-08-06韩志鹏吴一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韩志鹏 吴一
[摘 要]在我国,农村反腐倡廉工作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现阶段村级组织管理事务的不断扩大,“村官”犯罪问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以明确“村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为出发点,进一步界定“村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从而希望达到遏止和打击“村官”犯罪问题。文章主要分析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资格的适格条件,希望为厘清在类似犯罪中出现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贡献,从而加强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方面的防控。
[关键词]农村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职务犯罪案件
近年来涉农腐败现象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反贪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涉农腐败方面的职能作用,如何进一步抓好我国农村工作的开展,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成果,是反贪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服务发展大局的有益尝试。
由于“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要达到惩治“村官”腐败,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必须首先在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上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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