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逼客购物”现象的相关立法完善
2012-08-06王亚红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对于导游人员“逼客购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逐利心理、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等原因不无关系。文章将立足于相关立法,分析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会的法律关系、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以及处罚力度来规制导游人员的行为。
[关键词]逼客购物;深层次原因;立法完善
基于社会、历史和自身的原因,我国导游人员队伍建设出现了许多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问题。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以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使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不信任和反感指数显著上升。笔者认为“逼客购物”中的“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实体普通的有形物体;二是无形的潜在消费。所以笔者认为“逼客购物”即导游人员采取强制或者诱导性的方法使旅游者接受某种实体或者无形的消费的行为。
—、明确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
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旅行社应当与专职导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所谓的三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等。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旅游业的改革使得导游人员大部分从业者成为自由职业者即社会导游,其与旅行社处于尴尬的法律关系中。“社会导游”是指取得导游资格,并办理了导游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活动,所服务的旅行社不固定,有多家旅行社的人员。社会导游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十分模糊,到底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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