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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裸照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08-06彭丽娜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摘 要]以揭发隐私、公布裸照对他人加以胁迫,使他人精神上受到钳制而不敢反抗,符合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性特点;向他人索要自拍的裸照,带有明显的性色彩、性倾向,侵犯了他人身体私隐不受侵犯的权利,符合猥亵犯罪中的性侵犯特征。强行索要裸照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关键词]索要;裸照;猥亵妇女

一、案例引入

2011年10月,徐某以“闫达”的网名在某中专校园论坛里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使该校女学生袁某(1993年7月生)加其为QQ好友。后徐某通过QQ聊天,获知了袁某的姓名、班级、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得知袁某曾与男友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后徐某为寻求个人性刺激,以将此事告知袁某父母及老师相要挟,迫使袁某自拍了2张裸照并通过QQ发送给其,之后,其又先后两次以在校园论坛发布裸照相要挟,继续向袁某索要了4张裸照。2011年11月15日,徐某再次向袁某索要裸照,袁某迫于精神压力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二、分歧意见

徐某通过网络强行索要裸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徐某对袁某实施了带有性色彩的侵权,伤害了袁某的身心健康,但由于徐某未与被害人有肢体上的接触,不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作为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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