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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公平关切对收益共享契约供应链协调作用的影响研究

2012-07-19谭佳音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6期
关键词:水平

谭佳音,李 波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一、引 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物流行业的产业化,制造商往往选择包括传统零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在内的混合渠道来销售产品,同时,一些大型零售商在销售制造商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同时销售自产品牌商品。此时,市场同时存在渠道之间、品牌之间的竞争,契约对于供应链成员间收益分配的协调作用尤为重要,研究影响契约协调效果的因素及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文献[1-4]基于供应链成员完全理性的假设,探讨了收益共享契约、回购契约、数量折扣契约等在竞争环境下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但一些研究者认为,现实中的供应链成员在利益分配时并非完全理性,有可能采取公平关切行为,即他们可能会在感到不公平时以己方利益受损为代价采取行动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5]。文献[6-9]分别基于简单供应链和双渠道供应链,分析指出供应链成员具有公平偏好时,可以通过简单的批发价格契约达到供应链的协调。文献[5]基于简单二级供应链结构,研究了公平关切对契约协调效果的影响,认为零售商的公平关切不会改变供应链的协调状态,但会使零售商和供应链的效用发生改变,改变程度大小由公平关切系数决定。

与上述现有研究不同,本文重点讨论在渠道竞争和品牌竞争同时存在的供应链结构下,零售商的公平关切行为对收益共享契约协调效果的影响。

二、问题描述与假设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A与一个零售商R组成同时具有品牌竞争和渠道竞争的供应链系统,A通过R与网络直销渠道D销售同一种产品GA,且R具自产能力,生产并销售GA的同类可替代品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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