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调解制度之初探
2012-07-02周佳宥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周佳宥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台湾台北 11114)
台湾地区行政调解制度之初探
周佳宥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台湾台北 11114)
行政调解制度与一般调解在意义上有所差别,因此对于制度之研究必须分别从其外观与内涵加以探索,以窥探制度之本质。爰此,从定义、类型与法律定性等观点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之外观意义。另从行政调解与司法权之关系,说明制度是否抵触司法权之行使?最后,进一步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中当事人间彼此之关系,以厘清制度之内涵。
行政调解;司法权;行政指导
一、绪论
有关私权争议问题,目前可以透过诉讼机制或诉讼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以解决纷争。前者属于传统方法,后者系属近代发展出来的制度。ADR在外观上并非以诉讼方式进行,绝大部分是由法院以外机关办理。该项制度设计目的主要系弥补司法救济之不足,由于此一新制度具有高度弹性,遂发展出众多不同类型,例如:和解、调解、仲裁等。为避免讨论发散,本文将侧重由行政机关所办理之行政调解制度,于此合先叙明。
由行政机关办理之ADR类型众多,尤以行政调解制度最为重要,由于历史悠久且具一定效果,可谓诉讼外纠纷处理制度中甚为重要之一环。行政调解因非属诉讼必要程序,其受重视程度未如诉讼制度,故研究成果极为稀少,鉴于调解制度可以发挥定争止纷之效果,且其实效性(Effective)应无庸赘述。是以,本文将以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办理之行政调解制度作为研究主轴,整理台湾地区行政调解制度之定义与类型、分析行政调解与司法权间之关系及行政调解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以厘清行政调解制度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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