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家庭基础性地位的现代启示
2012-04-18顾文斌帅学农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顾文斌 帅学农
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础组织,因担负着性爱、繁衍、经济、教育、赡养等职能而为历代社会统治者所重视。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成形于西周时期,经历春秋战国,“至两汉时期已经发展到完备形态”[1](P300)。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古人将儒家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制度,形成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士大夫文化,产生了以家为出发点的忠孝价值观念,并形成了以家为核心的家国一体的二元社会结构。家是把握中国伦理社会中国家政治格局和社会基层治理的枢纽,更是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切入点,也是我们反思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点。
一、家庭利益:联姻的着眼点
古人的婚姻缔结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必备条件。利益考量是家庭联姻的着眼点,也是父母以严肃态度应对缔结婚姻的内在动力。
为了在乡土社会中扩大家族势力、提高家庭地位,缔结婚姻首先考虑的便是政治利益。始于西周时期以家族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赋予了婚姻政治联姻功能。婚姻的“合二姓之好”功能将两个家族的利益链接起来,“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2](P58)。通过联姻谋取家庭在本地区政治地位的提升,成为皇亲国戚是保障家族利益的最佳途径,也是婚姻缔结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为此不惜子女进宫为妃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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