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现代化变迁动力——兼析经济犯罪的防治实践
2012-04-18杨晓培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杨晓培
一、引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的构成要素在现代化进程中悄然发生着改变,人们的功利性外求压倒了德行的内修,社会多元性诱发了道德的多元化,频繁的社会结构调整和社会流动导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趋于解构,把社会公众推进了“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经济转型和社会控制仍在变迁的“陌生人的社会”,充斥和生成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各种社会矛盾,经济犯罪也在此时实现了它的变迁,并表现出潜伏周期长、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和涉案人员多、影响范围广以及复杂性和国际性等新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主体把获取最大利润作为追求目的,这很容易促使经济主体采用非法手段来冲击公平界限内的良性竞争。我国虽推行市场经济多年,但仍缺乏众多发展经验和成功模式。有市场就会有经济犯罪,“假定犯罪现象可以避免,那么就意味着犯罪是一种社会的偶然现象。反之,认为犯罪现象不可避免,这就承认犯罪是一种正常现象(虽然是有害现象),犹如地震、风暴、洪涝灾害是自然界的必然现象”。[1]2011年10月以来,全国基层检察院共依法起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19529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2470人,立案侦查了一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下,诉诸舆论的压力与良知自律的道德约束在解决社会矛盾时似乎骤然失灵了,经济犯罪伴随着社会变迁的现代化实现,其发生趋势愈发复杂和多样,防治工作更是困难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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