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放弃抑或改良?——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改革的审思
2012-04-18■陈风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陈 风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形式上素来以定位模糊、产权不明、治理结构畸形和缺乏竞争而遭人诟病。面对全球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浪潮,我国的交易所该何去何从?是坚持、放弃还是改良现行的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理论的迷思与现实的悖论着实颇费思量。在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拷问之下,我国亟待赋予证券交易所自主、自治、自律的法人地位,引入竞争机制,改善治理结构,进而为将来的公司化改制创造条件。
一、有意而为还是无心之过:我国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之检视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一般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但这一定性是否具有理论上的自足性与逻辑上的自洽性,尚需考察法律文本和进行制度分析。
(一)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的法律文本分析
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官方文件规定得并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1991年制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2条规定:“本所为会员制、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1990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2条亦作出了同样规定。1998年的《证券法》第95条将证券交易所定义为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这个定义中并没有出现“会员制事业”的字眼,立法者的用意在于为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改革和探索预留空间。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2条将证券交易所界定为“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法人组织、特许法人和自律法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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