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到平权:现代行政法律关系的转型
2012-04-18■华燕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华 燕
在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相对人处于消极弱势状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的基本特性。但随着“国家失灵”困局的显现,西方国家开始许诺“回缩国家权力”,现代国家角色逐渐朝“合作国”与“瘦身国”转向,[1](P272)即从“划桨”向“掌舵”转变,如美国政府所指示的:行政机关的首脑应努力“减少直接管制”、“走出华盛顿并创造草根关系”、宜“协商而不是指令”。[2](P110-141)由此可见,政府从直接亲力提供服务的“履行者”转变为强调监督与保障的“保障人”。传统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开始向平权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变。
一、人的主体性、民主及效率:行政法律关系平权型转向的意义
平权型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平等地拥有相当的权利,并利用其进行相对应的交往。其理想目标是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大和谐,具体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不协调以至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由猜疑或者对抗走向信任合作。[3](P321)显然,这一新型行政法律关系与传统模式下的行政法律关系迥然有别。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平权,并不强求两者拥有相同的物质力量。在拥有的财产、能力和权力的性质和数量方面,个体与政府是难以对等的,虽然个人和政府无法平等地拥有各种物质资源,但其拥有相对等的交往权利却并非不可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个人是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主体,政府被视作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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