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的法律规制
2012-04-18付霞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付 霞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新闻与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无形中不少人发现,我们自身被“出卖”了,因为不停地有销售推广电话、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光顾”,不堪其扰。中国经济时报一篇时评文章——《个人资料商业化亟待法律规约》引起了我的深思,文中称,个人资料的商业化应该不是洪水猛兽;用法律手段严格规约比彻底封杀或许更具理性和可行性。[1]因此,本文将对云计算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的法律规制作一番探讨。
一、云计算时代个人信息资料商品化
自2006年谷歌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首次提出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概念,谷歌开始在世界各地推广云计算计划,一些世界著名IT公司像雅虎、惠普、英特尔包括国内的百度等等都纷纷加入“云”的产业中。云计算提供的服务都要求有大量用户的参与,云服务的提供商搜集用户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以验明其身份或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些收集、存储有海量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企业除了为自身发展而对用户资料进行精细分析发掘其商业价值外,也会出于商业合作而对外转移或出售用户资料库.
(一)个人信息资料是一种信息商品
个人信息资料作为对自然人的实在记录,包括个人出生日期、性别、兴趣爱好、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等,在传统经济中无非是作为独特个体的识别系统而存在。而在信息社会中,商家对这些个人信息资料非常感兴趣,比如通过出生日期,商家就可以了解他的顾客群所处的年龄阶段,特定年龄阶段的顾客群比如“70后”、“80后”因所处的时代历史背景相似而具备一些共同的特质、品味,因此商家可以有针对性的推出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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