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判断民商事案件涉外性
2012-04-18韬闫子路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陈 韬闫子路
(1中共镇江市委党校,江苏 镇江 321000; 2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一、涉外性判断依据和意义
从字面上理解,“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外”的“外”有两种含义,首先指的是本国以外,主要是指地理意义上的国境线以外;第二种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外”,即除本国法律外的其他法律。判断一件民事商事案件是否涉外,关系到此案件由谁审理、适用何种法律、采用什么诉讼程序和判决是否生效等实践问题。在法律程序上,国内民商事案件与涉外民商事案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司法管辖权的不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本国法院对于国内发生的本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商事案件自然而然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外国法院与此等案件无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构成要件可能与其他国家存在相关联系,导致国外法院对相关案件提出管辖主张。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造成两国之间不同司法体系的管辖权冲突。结果造成该案件出现两国法院都宣称对此拥有管辖权或都不主张进行管辖的情况出现。
2.选择适用法律不同。各国法律体系对处理本国民商事案件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和执行模式。国内法一般按照“事实——规则——判决”的逻辑推理。因此,在一国法院遇到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采用哪一国的法律适用成为不可规避的现实矛盾。在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使用法院地冲突法解决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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