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公益信托基础理论初探
2012-04-17张云林卢光明韩学军初显力
中国医院 2012年12期
■ 范 贞 张云林 卢光明 韩学军 初显力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日益增加,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百万居民医疗纠纷发生率为标准,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远高于我国平均水平甚至北京等发达地区,却无类似我国严重的医疗纠纷恶性事件,说明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需要不断完善。
1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存在的问题
1.1 医疗责任保险的低赔付率
我国北京、山西、天津、吉林等诸多地区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许多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开展的状况并不令人十分满意,而医疗责任保险的低赔付率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多地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证明,赔付率(赔付金额/保费*100%)大致为50%,也就是一百万元的保费,用于赔付患者的费用约为50万元,其他用于税费、工作费用、利润等。
综合性医院医师数量较大,医疗机构赔偿额风险波动较小,每年因为医疗过失赔偿的数额基本稳定,其不符合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应该具有的偶然性、风险造成的损失重大性和分散性特点。因此,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不适合综合性大医院为主体的城市医疗现状。这种较低的赔付率,已经影响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
1.2 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主体未变
国内医务人员多在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发生医疗过失事件,一般由医院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加上国内受害患者获得赔偿的医疗过失诉讼程序的高成本以及公正性有待提高,因此,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及其家属通常到医院通过和医院协商的途径解决,而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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