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性假设视角下的罪犯矫治策略
2012-04-13卢宏业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卢 宏 业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25)
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监狱法》的立法宗旨,是监狱的三大职能。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既是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用以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具体指标。
1 对罪犯改造的理解
改造管理罪犯,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看待罪犯、认识罪犯,罪犯能否被改造,罪犯改造有无可能。表面上看,既然我们提出要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那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期间内存在着未能被改造成功而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的可能,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但从罪犯人生发展角度看,由于罪犯年龄、精神智力等主观能力以及客观情势的变化,罪犯刑释后犯罪意念与能力会逐步消失,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说,罪犯又是必然会被“改造成功”的。但这意味着时间以及不可预期的中间的重新犯罪。因此,通过时间来使罪犯消融犯罪意念与能力是一种消极的罪犯改造理论。
其次,罪犯经改造后回归社会,其是否能够按照社会正统主导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除取决于社会对其回归社会的接纳程度以外,主要涉及犯罪者个人主观精神上认知、认可并接纳社会规范的心理因素,以及行为上积极遵守社会规范的实践因素。因此从罪犯个人角度看,只有其主观内心信念上真正悔罪,认可了社会规范,他才不会再抗拒、抵制、挑战社会规范,才有可能不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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