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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建设新时期助力公民社会建设——从网络文化建设维度阐明

2012-04-12勤,张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民主体政治

张 勤,张 丽

(中国科技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2009年1月,由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编的首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发布。在书中20多位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认为:中国已经迈入公民社会,2008年是公民社会元年。在此之前对于中国有无公民社会这一问题,一直没有一致肯定的答案,而《蓝皮书》则较权威地肯定了中国存在公民社会。但此书的观点却还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只能说是大多数学者和专家的看法而已,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时至今日,中国是否已经进入公民社会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一个权威的答案。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答案与否至少并不影响我们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自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因素便开始逐渐不断地形成,而且其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助推力量。因此不管公民社会在中国有无形成(由于评判标准不同没有定论,且笔者比较倾向于公民社会在中国还未形成的观点,故文中用“公民社会因素”一词来表述其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促进其建设和发展,尽可能地加速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建设步伐,从而有助于早日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伟大目标。

一、网络已成为公民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有效平台

公民社会因素在中国的孕育和成长得力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运行起到了“发动机”的作用,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因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然也包括对公民社会因素孕育和成长所起的无与伦比之作用,这些都已是大家公认的事实。公民社会因素自在中国破壳之后,其力量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壮大,其成长的“助推器”也随着客观环境的优化而增多,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即是网络媒体的发展。

中国自1994年开通互联网以来,上网人数以几何倍数增长,且网络利用的范围和领域已经是无所不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网络不仅具有信息海量、速度迅捷、覆盖面广、互动性强、多媒体性及低成本性等物理特征,而且具有开放、自由、民主、虚拟、匿名、隐蔽和公开等人文特征。网络这些优点的集合度和成熟度是以往任何公共空间和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这决定了其对公民社会建设的巨大助推作用。公民社会是指“公民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1]从此概念可以看出,公民社会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公民自发组成的各类公民组织,亦称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即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活动。以下即将从公民社会主体和其所从事的活动两个维度来具体阐明网络对公民社会建设的助推作用。

(一)网络对公民社会主体的作用

1.对公民个体的作用

目前,中国公民的组织性还不够,公民以个体方式参与活动发挥作用的比重还很大,因此对公民个体的培养在现阶段尤为重要,包括对其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宽容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及合作意识等与公民社会基本价值准则密切相关的公民意识培养。事实上,网络对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作用已经显现:因之互联网自身的各种优势特征,公民可以在网上平等交流、自由沟通、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实质上,公民在尽情地享受这些的过程就是在践行权利、自由、民主及责任等公民社会的基本思想和观念的过程,自然自身在潜移默化中这些相关的公民意识也会得到很大的提高。例如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很多人通过网络关注、声讨和援助,在此过程中公民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及权利意识等公民意识都得到了践行和提升,因为这些公民意识都不是孤立存在,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

2.对公民组织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社会主体之一在公民社会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有人甚至将公民社会的发展等同于非政府组织或公民组织的发展。公民组织之所以如此重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公民个人分散的力量不如统一的集体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更有效用的实际影响。它整合分散的个人力量,扩大公民单个的、微弱的声音,得以形成公共性的建议和要求。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对于公民社会的建构非常重要。网络对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一方面,网络孕育了大量非正式群体,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网络为非正式群体的发展插上了翅膀,通过网络形成的各类非正式群体不计其数。人们因为兴趣爱好或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各类网络论坛联系在一起,如微博、QQ群及交友空间等,形成了一个个临时的、松散的非正式群体。可以说这些非正式群体是已经具有了某些非政府组织的印记,颇具公民社会特色了,如群体成员自愿参与、自由讨论及发表意见,群体在环保、反腐、济贫等公共问题上都已经发出了洪亮的声音。且非正式群体只要条件一成熟或少加引导就很可能会转化为非政府组织,因此网络技术条件下大量非正式群体的形成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网络可以推动已存在的公民组织的成长壮大。公民组织可以通过网络更便捷更有效地宣传自己的主张或价值、吸引资金和志同道合的新成员或人才等,从而得以实现自身更快地发展。2011年11月以来,笔者所在地安徽合肥“A型血互助团”的形成和发展即是例证。该团体是由几名新浪微博网友发起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帮助一名患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男孩,免费为其提供血小板和其他帮助。截止2012年2月1日互助团已有83名成员且全国每天都有近几十人要求加入,互助团正努力为更多需要的人提供帮助。这里的几名发起者新浪微博网友起初就只能说是在网上有着共同关注点的非正式群体成员,而组织后的团体发展也是与网络分不开的,网友可以通过网络对互助团持续关注,便捷地与其联络及加入。

(二)网络对公民社会活动的作用

1.对公民主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公民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即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活动。就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而言,毋庸置疑,网络不仅在活动的组织中对公民主体内外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起到了方便、简化、节约时间和资金成本等重要作用,而且通过网络媒体的有效宣传可以扩大主体和主体活动的影响力,包括扩大影响的地域范围和延长影响的时间长度,还有可能会引发其他地区类似活动的出现或者是同一地区类似活动的再次出现。就拿“A型血互助团”来说,无论是其内部组织运转还是与外界往来大多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与外界的往来既包括与其它公民主体的协同合作也包括与援助对象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援助与受援关系的建立。另外,该互助团及其行动本来只存在于局部地区,然而很快就受到全国范围的关注和支持,类似互助团也有望在其它地区成立,这其中网络的作用可谓是功不可没。

2.对公民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作用

在公民社会发达的国家公民主体与政府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合作共治、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及其自治组织在社会领域充分自治,政府只承担公民主体无法完成的职能,如制定法律、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对外的最高代表权等。这种社会形态的实质就是民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政府不得随意干涉和干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完全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一切都按国家计划安排,民主、自治严重缺乏。改革开放以来,传统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逐步被“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分结构所取代,公民个人及其自治组织开始活跃。但由于建国前长期封建体制的影响和政治民主改革进程的反复,我国政府目前还是包揽了许多本该由民众自己处理的事务,“为民做主”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因此目前我国公民社会建设还主要处于公民社会主体与政治国家权力博弈即二者重新分权的阶段,只有合理分权之后,公民社会主体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公共事务自治功能,与政治国家达成良性互动、合作共治的最佳状态。其实这个分权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主体与政治国家进行沟通和磋商的政治活动参与过程,政治民主化过程。而且即便是合理分权之后,公民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即政治参与也只能是向着越来越良性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变得没有必要,因为只有充分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才能沟通顺畅,良性互动,相互配合地处理好社会公共事务。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深化,公民在现实中参与政治的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但这些渠道实际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堵塞。网络的出现为公民主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新型的方式,并且网络还因其诸多优势越来越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人民日报曾发文这样评价网络对政治参与的作用:“中国公众参政议政的声音,从来没有这样嘹亮,”“网民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生力量。”[3]只要有上网条件和能力的公民主体就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地表达政治利益诉求、发表政治观点、进行政务监督,具有充分的表达权。而且通过网络,个人发布的信息和观点可以迅速地被不同地区的人获取,有利于共同社会议题和群体意见的形成,从而更能引起政府的感知和重视。然而表达权不是政治参与的全部,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前提,只有政府及时的公布了政治信息,公民主体获得了充分、全面的信息,才能更切实更科学地表达政治意见,理性地进行政治参与,因此政务信息的公开对于公民主体的政治参与非常重要。利用网络,电子服务型政府及其搭建的网络政务平台为政务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公民主体可以通过电子政府了解政治信息,发表政治见解,政府可以通过网络政务平台了解公民主体欲求、征询民意、进行政策试温等。总之,通过网络公民主体与政府可以进行便捷地有效地互动,形成公民意见——政府民意征集——政策初步制订——政策试温——民意反馈——政策完善——政策公示与执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公民主体有效的政治参与。发生于2011年的“个税之争”经历了从社会公众个税改革要求到个税法草案(免征额3000元)到个税免征额最终确立为3500元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说是政府不断在网上征求民意、民众不断通过网络向政府发表意见的过程,特别是个税法草案引发了网络的大讨论,23万人发表意见,83%的网民反对个税免征额为3000元,认为还可以提高。网民的声音对于个税免征额的最终确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个税之争”过程表明网络已经成为公民主体与政府两者互通协商的重要桥梁。

二、中国文化建设新时期是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机遇期

网络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有效平台,是一种新型的公民社会建设渠道,就其对公民社会建设的作用而言,我们应该同时看到它的建设性和破坏性、发展空间广阔性和现实局限性。也就是说目前网络对于公民社会建设的消极作用也很明显,如网络主体的非理性或群体极化导致被操纵和网络暴力问题、数字鸿沟导致代表性问题及泛自由化导致主流意识形态消弱问题,等等,都不利于公民社会建设。因此公民社会建设的网络途径亟待优化和完善,以充分发挥网络对于公民社会建设推动作用的巨大潜力。

公民社会建设的网络途径优化和完善问题密切关系到网络文化建设问题。说起网络文化建设又不得不提到不久前中央召开的文化十七届六中全会,因为网络文化建设是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且是重要组成部分。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文化体制改革为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时期的到来。《决定》明确指出: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任务。要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①这不仅说明网络文化建设在新时期的文化建设中占有着重要的位置,而且直接表明了公民社会建设的网络途径将会在文化建设新时期得到优化和完善。新时期的文化建设毋庸置疑其本身对公民社会建设就会产生很大帮助,很容易想到的一点就是通过文化建设我国的公民素质和公民意识将大大提高。不过本文重点要论述的是:从网络文化建设这一维度来阐明新时期的文化建设对于公民社会建设的助推作用。文化建设新时期国家对网络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必然会使公民社会建设的网络途径得到优化和完善,从而使网络条件下的文化建设新时期成为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机遇期。通过网络文化建设网络数字鸿沟的缩小、网络法律制度的完善、网络公民素养的提升及党政网络引导的加强等方面都将会非常明显。以下便从这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网络文化建设将会大大改善公民社会建设网络途径现实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网络文化建设利于网络数字鸿沟的缩小

网络数字鸿沟是指网络工具富有者与网络工具贫困者之间的鸿沟,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年龄差异和技能差异。地区差异是指东中西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造成数字化程度也呈多梯度发展的格局,东部地区的数字化程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城乡差异是指我国网络普及呈现“城市快、农村慢”的现状[4];年龄差异是指我国网民大多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技能差异是指由于网络知识和网络技能的占有程度不同造成一部分人可以畅享网络,而另一部分人却不可以。由此可以看出,欲消除网络数字鸿沟不仅需要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而且落实网络技能培训和教育也很重要。由于我国网络数字鸿沟的存在还有一大部分公民无法使用网络,网络使用质量也存在差异,如有的人由于条件有限只能用手机上网,手机上网功能是远不如计算机的。上网条件和人数的有限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社会建设网络途径优势的发挥。网络已成为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载体,因此文化建设新时期政府必将加大网络数字化投入,网络技能培训和教育的力度和范围肯定也会加大,更多公民将会更好地受益于网络,网络数字鸿沟必将大大缩小。

(二)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网络文化建设利于网络法律制度的完善

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在增强网民自由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网民责任意识淡薄,不受约束地在网上任意发布或传递信息,轻则会引起网络暴力、道德审判等集体的非理性行为,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影响正常的政府行为;重则网络会沦为各种不怀好意者包括唯利是图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近年来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就可谓是层出不穷。网络的失范容易造成公民对网络的不信任和畏惧感,毒化网民心理,污染网络环境,甚至扰乱社会秩序,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公民社会建设网络途径优势的发挥。网络的失范与网络法制建设滞后密切相关,可谓是网络法律建设滞后纵容了网络失序和网络犯罪。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与网络法律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问题。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专文指出文化建设新时期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完善网络法律制度,深入开展网络法制教育,“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①这说明新时期的文化建设有利于网络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网络领域的落实,有利于提高网民“知法、守法、用法”的网络法律意识。

(三)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网络文化建设利于网络公民素养的提升

网络社会失序与网络公民素养不高也有密切关系,网络公民素养包括知识文化素养与思想道德素养两个方面。网民在面对纷繁复杂、真假难辨的网络信息时,如果掌握了一定知识,了解网络运行规律,就会提高对各种信息的判断能力,更多地做出正确判断,网络公民理性会得到提高,网络非理性行为会减少;至于别有用心者故意制造的网络社会问题则与制造者的道德认知和判断存在偏差有很大关系,网络欺诈、色情及恶意丑化攻击诽谤他人的信息发布行为人往往公平正义感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从而造成其见利忘义、自私自利及是非不分。新时期的文化建设中网络公民的知识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养都将得到提升。通过文化建设公民的文化知识肯定会普遍增长,而网络公民来源于现实的公民,网络公民的知识素养也必然会提升,况且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知识、传播知识的有利场所,因此网络公民知识素养的提升将会更加显著;六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要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指出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①说明文化建设新时期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必将得到提高,同上,网络公民作为公民其思想道德素养也会提高。

(四)文化建设新时期的网络文化建设利于党政网络引导的加强

公民社会建设网络途径优化离不开党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文化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表明了国家层面对文化建设的重视,掀起了全社会文化建设高潮。如果没有党和政府如此的重视,文化建设的春天就不可能在现实国情下出现,因为中国的公民社会还没有实现,不可能发挥组织文化建设的职能,文化建设只能由国家层面来主导。网络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引导,没有党政的重视和引导以上的三点就不可能实现。另外,面对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非理性现象和虚假信息甚至反动言论或意识形态“失语”的状态,只有通过党和政府充分地引导才能扭转。因为党和政府掌握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会经济文化信息和全部的政策法律信息,是社会各界中最大的信息占有者,如果其能够准确及时地向网民公布相关信息,就能抑制各种非理性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影响;网络中存在的个人主义与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天然相融,部分网民甚至用西方的民主来评价我们的民主,混淆了我们民主的思想根基,因此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控制和引导。细读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我们会发现:其中包括网络文化建设在内的所有计划与要求实施的领导主体都是党和政府,《决定》还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①说明文化建设新时期党和政府将加强对包括网络文化建设在内的文化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这对于公民社会建设网络途径优化和完善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客观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日益提高,上网人数势必不断增加,占国民总数的比重将会增大,网络的公民社会建设功能也将日益增强。主观方面,文化建设新时期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优化公民社会建设的网络途径重在实践,同时特别需要公民主体和政府的大力配合,公民主体应发挥其主体性积极参与,主动献计献策并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和规定;政府方面应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决定》内容,切实部署和安排。只有把会议精神和内容付诸行动,我们才能在以十七届六中全会为标志的文化建设新时期真正有所作为,文化强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网络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才能大有进展。这样主观与客观双管齐下,在中国文化建设新时期网络必将为公民社会建设与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注 释]

①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theory.peo⁃ple.com.cn/GB/16018030.html,2011-10-26.

[1]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1.

[2]李妍.简论我国网络政治参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关系[J].理论观察,2011,(1):31-32.

[3]李泓冰.2007,倾听中国网民[N].人民日报,2008-01-04(5).

[4]胡传明,董佳文.论网络政治参与对公民社会构建的作用与影响[J].中国科技博览,2010,(15):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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