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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一种再审视

2012-04-12齐久恒黄韶隐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民

齐久恒,黄韶隐

(1.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从化人民检察院,广东 从化 510900)

相对独立于私人领域(市场经济)和公共权力领域(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不仅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理论功效,而且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功能,由此它被更多的人视为开启新一轮“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之门的锁钥。本文立足于公民社会的中国语境,进而审视中国公民社会的双重表征,最后探微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功能,以便通过对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开辟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

一、本土的面向:公民社会的中国语境

何谓公民社会①?在西方并没有形成普遍一致的看法,对于什么是中国公民社会?当前国内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有学者采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提出,中国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1]。有学者沿用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三分法指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2]。

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论释义无论是采用二分法还是采用三分法,均是从公民社会的一般特征来透析中国公民社会蕴含。然而,如果仅仅是从公民社会的共性来注解中国公民社会内涵,势必会抹杀其鲜明的个性化色彩。值得警惕的是,公民社会理论是源自于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预设了资本主义的国家观和民主观,如果以西方公民社会的基本图式来剪裁中国公民社会的现实场景,那么将会导致极权主义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不能削足适履,必须将西化的概念及其思想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否则,很难对中国公民社会做出一个科学而准确的界定。要全面把握中国公民社会的本质内涵,不仅要立足于公民社会的“普适性”,而且要关照其“地方性”。鉴于此,笔者尝试结合公民社会的普遍特征,并观照中国现实场景,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蕴含做出如下释义:

中国公民社会是指以实现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目标,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依托,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养料,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以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为旨归,形成一个自由自主、多元开放的公共领域。它包括一个目标模式、两大重要保障、三个结构要素和“四项基本原则”。

(一)一个目标模式

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是实现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转②。即克服西方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二元抗衡、零和博弈的思维范式,确立二元兼容、均衡发展的互动模式,使公民社会所维护的“私域”与政治国家所捍卫的“公域”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发展趋势的总体平衡,使之既保证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又充分发挥政治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有效协调性和引导性,从而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双赢共生的发展格局。

(二)两大重要保障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公民社会并非是圣洁无暇的神话,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同样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公民社会由于过分地强调个人自由和自治至上的理念,则很可能会滋生极端个人主义,而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依托可以使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趋于和谐,防止公民社会中物质利益原则向极端的利己主义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向社会化的物质利益方向发展。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有效引导。培育成熟的中国公民社会如果缺乏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势必会导致公民社会组织的涣散,甚至极个别公民社会组织很有可能被反动势力所操纵和利用,成为其夺取国家政权的组织领域,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引导可以确保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三)三个结构要素

一是私人领域。它是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包括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家庭及其内部事务、个人充分的隐私权等;二是社会组织。它是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的公民自愿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三是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

(四)“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性原则。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它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它都独立于国家或政府。二是法治原则。法治的最基本理念就是政治国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三是社会契约原则。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行政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关系[1]。就文化特质而言,重塑中国公民社会就是从传统社会的身份关系走向现代社会的契约关系。四是以人为本原则。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其中重要任务就是培育中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个性的印记:中国公民社会的双重表征

发轫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不仅具备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共同特质,如相对独立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等,而且由于形成与发展的特殊环境,折射出不同于一般公民社会的双重品格,从发生学视角进行审视,其双重品格主要彰显为:

(一)中国公民社会产生过程的自发性与自觉性并存

1.中国公民社会产生过程的自发性

以经济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创设了基础性要件。一方面,市场经济加速了传统的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公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创造了前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使人从作为群体主体的存在转变为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高度胶合走向有限分化,从领域合一走向领域分离,公民社会正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中悄然成长。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产生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性与现实上的必然性,中国公民社会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使然,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将是中国公民社会产生过程的自发性。

2.中国公民社会产生过程的自觉性

中国公民社会兴起同时又是政府主导和公民自主双向自觉建构的产物。与西方公民社会产生的自然演进模式相比照,中国公民社会则更多的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即代表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充分意识到形成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而自觉提出的。一方面,国家有意识放松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控制。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主动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部分撤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要“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让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这一重大决策使中国公民社会的流动资源不断加速和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参与公民社会的建构活动。在2008年汶川地震、南方雪灾的救助及北京奥运的志愿活动中,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踊跃参与及其强大力量,充分表征中国公民社会产生将是我国公民积极培育的结果。

(二)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动因的内生性与外引性并存

传统与现代、外来与本土,现代性与反思现代性的交织是当下中国的复杂图景,这种特定的历史境遇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既有内在因素的推动,也有外部力量的牵引。

1.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动因的内生性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奠定了必要的经济基础。首先,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国家不应过多地干预其经济活动,应给经济主体以更多的自主,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权力的伸张,提供了有机土壤和生存空间;其次,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效益最大化,对于一些没有经济效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很少有企业问津,同时这些公共产品或服务又是人类生活所必须的,然而政府又无暇顾及,于是公民社会组织就应运勃兴,这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提供了结构性要素;最后,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平等性、竞争性和法制性,这在无形中培养了人们的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和法制意识,从而塑造了公民社会所需的自主性品格,这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构筑了价值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加速,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营造了适宜的生存环境。一方面,政府简政放权、推进社会自律管理。自1978年以来,国家逐渐地实现从权威到民主、从管制到服务、从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从精英政治到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让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来,公民社会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譬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四大绿党”近年来不断进行环保宣传,提出种种环保建议,其影响所及使环保问题成为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2]。另一方面,政府重视法制,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针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可见,中国政府逐渐把公民社会建设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第三,长期积淀的历史文化基础,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累积了宝贵的精神资源。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所对应的是一个农耕、宗法制社会。以家族为本位、家国一体是传统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的重要特征。这种“家国一体”的重构性为当今中国公民社会里国家与民间组织互动关系的养成提供了一种借鉴模式[4]。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是具有公共关怀的文化生态。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有很好的“公共性”因子,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思想,这种强烈的公共关怀思想为我国公民意识的养成和公共精神的培育累积了必要的精神文化养料。

2.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动因的外引性

第一,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提供了强大的话语背景。“有组织的志愿性活动在全球化范围内的开展和私人的、非营利的或非政府的组织在世界各地的建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5],对此,莱斯特·萨拉蒙称其为“全球结社革命”。萨拉蒙高度评价了这一全球结社革命,认为:“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5]。面对“全球结社革命”的世界图景,中国公民社会的生发也不可能游离于世界浪潮之外,“全球结社革命”的蓬勃兴起深刻影响并加速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进程。

第二,国际公民社会组织的介入,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广泛涉入中国的各个领域。比如20世纪80年代初部分扶贫类国际NGO就开始在中国云南等地活动,其中包括世界宣明会、乐施会、救世军、英国救助儿童会等;90年代初,一些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美国环保基金会、绿色地球网络等进入中国;90年代后期,一些关注中国民主进程的组织,如卡特基金会等也进入中国,对一些项目进行了资助[6]。国际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把它们的价值、技术和经验传到中国,并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对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将起到直接的助推作用。

第三,网络化方式的扩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构筑了信息平台。国际互联网的发展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其间孕育现代开放的价值观念与精神气质,进一步改变了源自传统社会的根深蒂固的前现代和非现代价值理念。与此同时,网络化方式通过对权力与权威的消解与个体权利的伸张,不仅摆脱传统社会关系状态与观念、舆论的束缚,而且激发与强化社会成员的独立主体意识、独立权利意识、自我需求与发展意识等,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了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发的沃土,成为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7]。伴随着网络化方式扩展,我国网民数量大量涌现,网络结社现象也将日趋活跃,网络公民社会也势必成为中国公民社会未来崛起的新生力量。

(三)中国公民社会未来趋势的光明性与曲折性并存

1.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前途的光明性

“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5]一是公民社会可以成为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重要填补纠偏机制。市场与政府的各自失灵与缺陷使其难以有效地应付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尤其是“外部性”、“公共物品”、“自然性垄断”、“契约失灵”等市场失灵因素;“搭便车”、“寻租活动”、“官僚惰性”、“绝对强制”等政府失灵因素。而公民社会的非营利性、志愿性、消费者保护性要优于市场;自助互助性、民主参与性和多元代表性要优于政府,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素[8]。二是公民社会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将起着结构性的支撑作用。公民社会培育和发展了众多自治的社团组织,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途径上的多样性,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了充足的社会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政治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更能表达民意,更能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更符合民主精神[9]。三是公民社会对化解利益矛盾、调适社会冲突将起到“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多元利益的冲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如果没有一种开放、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会加剧多元利益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妨碍社会稳定,而公民社会则能够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的支持[8]。公民社会发展为公民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多种渠道,如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利益团体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反映众多的社会心声,并把各种社会愿望和民众诉求,输入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之中,从而消减转型期的社会震荡和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2.中国公民社会前进道路的曲折性

由于市场经济的侵蚀、政治体制的束缚和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壮大还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一是市场经济的外部效应。虽然市场经济有助于消除专制集权控制,为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活动空间,但是它却无法提供社会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相反,市场的内在运作机制所具有的恰恰是对它们的损害作用和对社会成员原子化与机会主义倾向的诱发[10]。二是政治体制的刚性约束。多重约束机制使中国公民社会很难实现自治,行政上执行登记管理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的双重管理体制,政治上执行党务制度的单一管理体制。而且在业务主管单位之外,有些地方公民社会组织还有挂靠单位的监控,从而在三重约束机制之外又增加了一重挂靠单位的管理制度约束,形成四重约束机制[11]。三是中等收入阶层的发育不成熟。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其社会结构是中产阶级居于社会主体地位的橄榄型社会结构,这是一个相对稳定、合理的社会结构。然而迄今为止,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中等收入阶层依旧是严重欠缺的,即中国仍旧是一种底层大、中间小的“金字塔型”结构,在此社会结构中,处于社会顶层的少数人垄断了大部分的资源,其政治民主与契约文化很难在其中发育和发展,这将成为制约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三、角色的定位: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功能

发达的公民社会将在调节经济运行、规制政府权力、重建社会资本、联结“私域”与“公域”等方面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经济之维:经济运行的调节器

由于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大规模失业等现象,而公民社会发展则有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效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诚如吉登斯所言:“公民社会对制约市场和政府的权利而言带有根本性。没有公民社会联系的教化,市场经济和民主国家都不能有效运转”[12]。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譬如,有一时期温州市灯具协会和烟具协会为了保护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反对不正当竞争,制订了《维护新产品开发权益条例》,规定对申请的维权产品,由维权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体表决,决定产品可否维权及维权范围,维权委员会负责调查及确认侵权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制裁和处罚。这种职能十分受会员企业的欢迎[2]。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是解决就业问题不可或缺的领域。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对全球2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第三部门雇佣了近1900万名全职工作人员,相当于各国最大私营企业就业总和的6倍多,非营利部门的就业人数占所有非农就业的近5%,占所有服务行业就业的10%,占所有公共部门就业的27%[13]。可见,培育发达的公民社会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巨大的就业压力,将提供一种全新的致思路向。

(二)政治之维:政府权力的制衡器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4]要遏制政府权力腐败,就必须对政府权力实行有效的规制。规制政府权力,不仅需要来自法律制度的约束,更需要来自社会力量的制衡。社会成员一般是作为分散的个体而无力对抗利维坦式的强大政权,在强大的国家权威面前,原子化的个体力量无疑是十分的渺小,而公民社会则克服了单个人面对国家权力时的孤立性、松散性和不确定性,它以组织化、群体化和集合化形式将来自社会单个的资源和能量汇集成一种团体诉求,从而对政治系统和政府部门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集团,力图使政府权力服从公众需求,进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分割、分解和分享,促使“权利政治”走向“公益政治”。

(三)文化之维:社会资本的孵化器

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无形的,它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也表现为一种文化形态,因此又可称之为文化资本[15]。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良好循环回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16]。然而,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重大的社会变革之中,社会的整体转型带来了价值的缺席、理想的泯灭、崇高的退席、道德的退隐等现象,从而出现了社会资本的异化发展,即价值取向上的义理人情和群体本位色彩、自身品格上的亲和权力倾向、发展空间上的裙带主义特征、功能导向上的功利主义倾向等,加剧了社会失范和“法律纸面化”[8]。而公民社会成长有利于克服社会资本的异化发展并予以“现代性”重建。公民社会建立起自由理性、宽容妥协、沟通理解、责任意识的公民文化和信任机制,形成一种“合作的社会结构”。诚如帕特南所言,从内部效益上看,公民社会培养了其成员的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参与公民组织培养了参与人合作的技巧和在集体劳作中共同分担责任的意识。……从在外部效应上看,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20世纪政治学家所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16]。

(四)社会之维:“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缓冲器

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社会生活实现高度控制和统摄,政治国家吞噬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淹没在政治国家之中。由于公民社会的泯灭,从而在其维护特殊利益的“私域”与捍卫普遍利益的“公域”之间形成了一个“真空地带”,而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则有助于在“私域”与“公域”之间建立缓冲带和安全阀。从消极意义上看,公民社会构成了国家与个人的中间结构,在中间隔离出一条广阔的缓冲地带。由于公民社会能以整体的力量对抗国家权威,有效地预防和抵制蜕变的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也能防止公众在忍无可忍时采取革命的行动,避免将任何冲突都归于政治冲突的可能性,从而缓解国家层面上所承受的巨大压力[17]。也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性质和权力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18]。从积极意义上看,公民社会架起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有机桥梁。善治的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但是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并不是直接的,它必须要借助一个中介组织,而公民社会组织就是横亘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通过不同途径、不同形式将其社会成员对政府的愿望、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以便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进而为公共决策提供必要的合法性支撑;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反馈给社会成员,促进社会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扩大公民的政治认同感。一言以蔽之,公民社会构筑了“私域”与“公域”之间的对话、协商与沟通的平台,促进善治的达成。

四、结束语

在当代中国的现实境遇中,由于受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和发育仍存在着一定的实践困境,然而,我们绝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因素的阻遏,就忽视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重大意义,更不能就此否认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和功能,而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去排除万难,努力培育和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建构中国公民社会既不是简单地套用西方公民社会的模式,也不是人们主观预设的结果,而是根据中国历史的背景和当下的现实,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中国公民社会成长壮大。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言说的:“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的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存在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1]。

[注 释]

① 当前中国学者所使用的“公民社会”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在汉语界,civil society有四种不同的译法,即:“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意指与野蛮社会相对应的实体社会,它反映的是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民间社会”是一个中性的称谓,台湾学者大多采用这一译法,它内含“民间对抗官府”的趋向,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的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市民社会”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四种不同的译法充分反映了civil society这一词的复杂蕴含,同时也折射出不同使用者的特定取向。本文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表达习惯及著作者本人的表达差异,行文中将会出现“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交替使用的情况。

② 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模式主要有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参见何增长:《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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