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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集团整体上市后国资监管的新架构与对策研究

2012-04-12施春来

华东经济管理 2012年8期
关键词:企业

施春来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教研部,上海 200237)

一、现有的国资监管模式的局限性

2003年成立并运行的国资委三级机构,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刚启动改革、法规环境初步改善、国企市场化改革初期、脱胎于传统国资管理机构之下的产物,明显带有临时的过渡期的国资监管特征,即混合有国资运营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国务院界定的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的三项职能:国资保值增值、国资结构与布局调整、国企改革推进,其实是特定的制度环境下的现实安排。这种安排在国内对国资委设立与定位之前的研究的不同看法可见一斑。

陈清泰(2003)认为[1],国资委的设立至少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绝不是“管理国有企业”;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刘纪鹏(2003)认为,国资委的成立将极大地改变现在资本市场上所有者缺位的现象。

对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国内各界一直存在三种观点[2]。其一是国资委仅作为代表国务院的出资人,只负责国资运营活动。张文魁(2005)认为现在国资委与当初设计理念中的国资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国资委这个主体更多应该是一个民事主体、商业主体,而不是一个官僚机构。李曙光、刘仪舜(2008)认为国资法对国资委定位的内在精神与立法政策取向是让国资委成为一个“纯粹的”、“干净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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