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常儿童教育:不该是无解的难题*——基于国外政策及实践的思考
2012-04-02黄伟杰
当代教育科学 2012年22期
●黄伟杰
一、国外超常儿童教育政策及实践举要
(一)美国
美国正规的天才教育始于1918 库。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天才教育体制日渐成熟,已经成为世界上天才教育最普及、研究和从教人员力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有天才教育的政策和法律,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 指出:“为了国家的安全必须选拔我国大批的天才儿童,并努力进行天才教育。”确定了天才教育的国策。1972年美国国会提出了《天才教育》报告,并在联邦教育部成立了天才儿童教育局,各州有相应的专职人员和机构,负责天才儿童的教育工作。联邦政府和各州还制定了一系列法案,拨专款发展天才教育事业。1973年3月又通过《天才教育法》。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天才教育搞得最早、且成效显著的一个州。加州早在1961年就实施了第一个“少数智力天才”教育计划。1980年加州通过的《教育法》用13 项条文肯定了对天才儿童实行特殊教育的做法。2000年,加州议会又通过两项法案,修订补充了不少内容。这些法律成为加州实行“天才教育”的基础。
加州法律定义的“天才”包括:超常的智力、创造力、特殊学术能力、领导能力、艺术能力等。加州《教育法》规定,由加州教育委员会监督地方学区管理委员会鉴定天才儿童,为天才儿童制定的各种特殊教育计划由当地学校执行。加州“天才教育”的发展方向是:从与社会隔绝的“精英教育”转向植根社会,从重视学生单方面的才能转向多种能力均衡发展,从只重视学习转向重视天才学生的“社会和情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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