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探讨
——以行政法课程为例
2012-04-02何虹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3期
何虹
(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指在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将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professor Christopher Langdell)的“判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方法(the Socratic method)。其特征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学生需要在课前阅读由教师指定的某个或某一领域的一系列案例,教师在课堂上围绕这些案例,通过提问等方式组织、引导学生来进行分析和归纳;而并不依赖一般课堂讲授逻辑和模式[1],从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被长期广泛地使用,教师在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视和普遍运用案例教学这一教学方法,其作用显而易见:第一,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除了诸如法理学的研究诸多法学流派的区分实质上是有关纯理论上的区别之外,大量的部门法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即使早期作为理论学科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政法,随着行政制度在诸国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完善化,人们似乎更多地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定义和研究行政法学问题,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于这个学科背后的具体事实和具体事件[2]50。那么案例就成为支撑该学科的基点,这也是案例教学方法客观必然存在的依据。
第二,法学教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演绎式,另一种为归纳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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