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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

2012-04-02李缓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国家

李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主体,当新国家的产生可能或是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其他国家时,就会出现既存国家对这个新国家作出反应,要么承认,要么不承认,要么就是中立,例如当科索沃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去成立一个新国家——科索沃共和国时,多数欧盟国家和美国均承认科索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俄罗斯和塞尔维亚均不予承认,而中国保持中立。国家承认是国际社会的重要制度,没有国家承认,新国家就无法开展外交事务,可国家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能力,那么国家承认究竟对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有什么影响呢?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国际关系实践中,遇有新国家的产生,就发生国家承认问题。国家承认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度之一,特别是现在民族解放运动高涨,新独立的国家陆续产生时期,再加上,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承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关于“国家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有什么影响”的研究又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那么,国家承认究竟对国际法主体资格有何影响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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