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训政理论与中国宪政
2012-04-02刘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4期
刘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1906年,孙中山等人共同制定《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首次提出民主革命应分段进行,即革命程序论。他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辛亥革命之后,从宋教仁遇刺到二次革命失败再到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孙中山逐渐认识到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党领导民主革命的完成和国家建设。所以,1914年7月,孙中山在日本组建中华革命党,亲手制定《中华革命党总章》,将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取代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消除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以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①孙中山认为国民素质低下,不适合直接进入宪政阶段,首次提出训政理论,并以此作实现宪政的过渡时期。
一、训政理论
(一)训政理论的提出
“训政”一词,源自中国古代典故——“伊训”。关于“训政”的概念,孙中山解释为:“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②也即由革命党人训导民众学会行使权力,参政议政,实现当家作主。他认为人民为封建制度奴役两千多年,在民主共和政体下,贸然让其做“皇帝”,民众是做不来的。所以需要革命党人训导人民群众学会行使民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最终实现民主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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