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帮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2012-04-02刘茵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青少年
刘茵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一、对少年帮派的概述
(一)少年帮派的定义
随着物质文化的发展,少年帮派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从贵州“鸡家帮”到深圳“血龑帮”,从株洲“血铯一族”到太原“义天社”,这些少年怀着各自目的自组帮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
对少年帮派的定义,各国有不同规定。如英国对少年帮派定义是“参与三人以上(包括自己)、长时间闲散于公共场所、至少存在了三个月、在过去12个月以团体方式开展过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至少拥有一种组织特征(名称、场所、首领或规章)的未成年团伙”[1]。美国对青少年帮派,定义为以社区或街道为基础的青少年团伙,大多数成员为24岁以下青少年[2]。在中国大陆,学术界一般把少年帮派用青少年团伙来代替。但笔者认为后者已经不能很好地表达出目前少年团伙犯罪的帮派的特征。第一,少年和青少年在年龄的划分上有所不同。公安部2007年2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暨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时称,该年度共抓获25岁以下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作案人员67.9万人[3]。尽管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有分歧,但从刑事角度来看,青少年的年龄上限应该在25周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少年”的划分相对“青年”来说,上限和下限的差距不是太大,但亦有多种划分,6—11岁(也有称儿童中晚期)、8—12岁、11—15岁、14—21岁等[4]。而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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