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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界变化”与“社会建设”——一个关于“公域”和“私域”的界定及其互动的思考

2012-04-02黄建钢

东吴学术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域私域公共性

黄建钢

政治学

论“域界变化”与“社会建设”
——一个关于“公域”和“私域”的界定及其互动的思考

黄建钢

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建设”和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是确实需要作一个深化和深入的思考。它不仅关系和关联到中国社会现实的运行和未来的发展,也确实给社会公众留下了无限的思考空间,而且还为理论界和学术界指明了一个跨越和超越的研究方向。

中国社会比较特殊,不仅是历史特殊,而且现实也很特殊。历史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发展历程具有漫长性和连续性,而现实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发展速度具有快速性和目标性。所以,思考中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问题,要用现实的思维、特殊的思维和创新的思维,而非理想的思维、普世的思维和定式的思维。

世界各国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先后不同程度地都进入或者将要进入一个不知下一步将往哪里发展的“原地打转”的状态和态势。究其原因,其关键与核心就在于对“公共性”缺乏一个了解、理解和理论。中国社会目前也发展到了一个需要对与“公共性”有关的“公域”和“私域”问题进行展开和深入思考的时候。不厘清它们之间的边域界线及其变化规律和现状,将使中国社会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陷入茫然之中。本文试图厘清“公共性”在“公域”和“私域”域界之间变化的作用和机理,并为正在启动和深入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设想。

一、社会的公共性发展孕育了“公域”和“私域”之间边界的变化

严格地说,人类是在进入近代之后才对“私域”有感觉和理论的。以往人们很少思考和琢磨这个话题和问题。如果把它放在一个贸易化和工业化的过程和进程中进行考察和观察就会发现,与“私利”、“私权”和“私域”话题和问题同时并存的,是一个“新大陆发现”、“贸易国际化”、“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和进程的现实和现状。这个发现将揭示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就是要把“私域”和“公域”联系在一起合并进行思考和阐述。

随着现实的“公域”和“私域”之间矛盾的不断产生、冲突和升级,对“公域”和“私域”的本原及其互动问题的研究也将不断深入。由于目前人们对这个领域的研究普遍还很陌生,所以我们的研究和阐述还将从基本问题和概念的理解入手。

1、“公域”和“私域”是社会一直都存在的两个基本区域

这是对“公域”和“私域”这对范畴的界定。虽然“公域”和“私域”以及“公权”和“私权”的内涵早已在近代社会存在和运行了,但在近代之前,它们基本上都是混淆、混杂在一起,是并没有给予分析和分别开来的。当人类把贸易作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时候,社会就自然地进入到了一个资本主义的阶段。资本主义是一个以资金为本进行投资从而产生效应和效益的社会,它至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子阶段:一是贸易化的时代,二是工业化的时代,三是信息化的时代。这使得以往几乎是接近于平行和平缓发展的状态突然发生了突变、化变和质变。其表现和标志在,人类社会对“公共性”的需求和追求突然增长,“公共”家族的理念、目标、措施和方法才得以迅速成长和成熟起来,于是需要思考如何对待“私域”和“私权”的认识、界定和运行的问题。这就要明确界定“公域”和“私域”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及其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关联的是一个边界的问题。而边界所涉及的是既有一个外延的问题又有一个内涵的问题。现实是,“公域”和“私域”之间边界的界定和确定以及互动和碰撞,关联到社会整体的变化发展的过程和进程。

其中,无论是“公域”还是“私域”,涉及的都是一个“域”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外在的形式概念,而且还是一个既可这样也可那样的模糊的状态概念。从国家之间的“疆域”变化规律看,“公”和“私”的“域界”变化也是有规律的,一般是与它们各自所含的内涵密切相关。

其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域”和“私域”的内涵。其关系的是,“公域”和“私域”之间因为什么而发生变化。这涉及的是一个“公域”和“私域”的机理问题。一般理解,“公域”是靠“公权”的,而“私域”是靠“私权”的。“公权”一般是与“权力”挂钩,而“私权”却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其中“利”往往是保障性的,而“力”则是具有干预性甚至是强制性的。其实,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无论是“公域”还是“私域”,都是社会层面存在的理念和现象。所以,究竟是“公进私退”还是“公退私进”,其决定的是社会公共性的递增还是减弱:公共性增多了,“公域”就会随之扩大和扩充;相反,公共性减弱了,“私域”就会随之推动和推进。如同国力增加了,疆域就会随之扩大,国力弱了,疆域就会随之减少一样。

2、“公域”和“私域”之间的互动推动着社会发展

从外在的表现形式看,是“公域”和“私域”之间边界的变化和发展在推动着社会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这也是社会的两个极端,形成了两个很高的也是越来越高的制高点:一方越高,则另一方也将越高;接着就是再互动和摆动起来,并且即刻形成了很大的势态和势能。这就要求把它们放在一个“全域”的层面中给予审视,要把社会中的“公域”和“私域”当作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来对待。

其中,“全域”是包含“公域”和“私域”的。从历史看,“公域”和“私域”是此消彼长的,难以确定和界定谁先谁后和谁优谁劣。从现实看,是社会“公共性”已经在或者即将在推动社会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当“私域”发展到一个极端的时候,这就需要“公域”,而无论这种需要是显在的还是潜在的,现实的“公共性”一般是由“意识的公共性”、“现实的公共性”和“本原的公共性”三部分构成的。其中,“本原的公共性”尚在“潜意识”层次和层面,是原始的公共性潜入“潜意识”之中而存在和作用的;而“意识的公共性”则在“显意识”层面,主要是通过认识必要性而在“显意识”中树立的;而“现实的公共性”则主要是指行为上的公共性程度。无论是本原的还是意识的公共性,最终还是会体现在现实的行为的公共性上。现在的公共性往往是这三种公共性的组合和合力的结果。它们之间的变化和增加实际上推动和导致了边界的变化。

3、“公域”和“私域”之间的变化由公共性的程度决定

需要看到,在经过近现代的发展后,人类社会的公共性到现在确实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的本原性、意识性和现实性三个要素之间的互动合力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共性及其运行和发展。而变化最大的是“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引起了民众和社会对“公域”的需求及其和“私域”之间的边界变化。比如说,我们以前原则上没有公民意识,所以原则上也就没有“公民”。“公民”其实就是一个具有公共意识的人。但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多,才导致了“公域”边界的变化、扩大和扩展,而使得“私域”的边界相对地缩小甚至减弱。

实际上,公共性在意识层面就是“公共意识”。“公共意识”一旦形成,就要求现实社会的公共性具有较高的甚至是很高和越来越高的程度。但毕竟人类已经“私个”了很长时间,现实中有很多人具有的还是“私个意识”,所以社会的公共需求与个人的自私本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矛盾甚至冲突,从而引起了“公共性”对“私个性”的压制和压迫的现象。但毕竟“公共性”是新生的,而“私个性”是陈旧的,所以虽然有反复,但“公共性”最终将战胜“私个性”则是大势所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撕开了那种持续很久的“公共性”和“私个性”的混沌甚至混乱的状态。当初进行“撕开”的活动却是从“公共性”的发展引起的,主要是生产社会化的过程和进程启动之后才形成的。这种社会化的存在趋势引发了意识上的反向运动,从而明确和发展了“私个性”。资本主义发展至今的贸易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三个阶段的越来越激烈和浓厚的“公共性”,才最终导致了越来越激烈和浓厚的“私个性”。

4、公共性的变化和递进形成了社会的五个层圈结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社会的“公共性”发展有曲折,但总趋势是“公共性”在增加。增加的结果是,对传统的“公域”和“私域”进行了分化:一方面是两个区域各自内化和核化,逐渐形成了两个“核心”,并且其浓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逐渐形成了两个“核心”之间的分离、分开和分立的态势,形成了处于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打破和改变了既是传统的又是简单的非“公”即“私”或非“私”即“公”的状态。

现状是,在社会的“公域”和“私域”两个极端之间又夹杂了三个层域,从而形成了社会的五个层圈:一是“公域”,二是“共域”,三是“既共又个域”或者是“非共非个域”,四是“个域”,五是“私域”。由此可以看出,从传统的“公域”分出了现代的“公域”和“共域”,而从传统的“私域”中又分出了现代的“私域”和“个域”。但这只是一种平面化的理解。

从立体的思维看,假如把社会比作一个球体,那么“社会”的结构就应该是如下五个层圈:其核心是“私域”核心,而且还在不停地浓缩,不断地把很多传统的“私域”里的东西甩到下一个层圈中去。第二个层圈是“个域”,它包括“私域”。第三个层圈是一个“不个不共”或“既个既共”的层圈,它是包含“个域”的,而“个域”又是包含着“私域”的。第四个层圈是一个“共域”的层圈,是一个“共同领域”的,包含前面的“不个不共层”、“个域层”和“私域层”的。第五个层圈也就是最外面的一个层圈,就是一个“公域”的层圈,其包含了前面四个层圈,就像鸡蛋壳一样坚硬。所以,在一般人看来,如同蛋壳可以代表鸡蛋一样,“公域”也可以代表社会。

当然,还有一种“金字塔法”可以来认识社会域界的变化及其现状。可以把“金字塔”的三条边都看成是直线的,也即各部分都是按照下部分的比例逐渐递增的。但在过去的发展中,我们的“金字塔”的“边线”却是曲折的,甚至是凹凸不平的,这就会形成从上往下辐射过来不是有所不及就是有所空挡的局面。

二、“公域”和“私域”之间边界的变化孕育了一个“社会建设”

应该对现实的“公域”和“私域”的域界变化有一个界定和确定的表述。一些人认为,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搞的是一个“私有化”过程,比如集体经济遭到破坏,国有企业纷纷倒闭,等等。但从逻辑上看,是否破坏了“公有制”就等于是在搞“私有制”呢?这是需要思想界和理论界加以研究和阐述的。其实,是要依据所有制的背景情况来确定:如果所有制的状况是只有两极的,那么这个判断就是有道理的;而如果现实的所有制度是多层的和复杂的,那么这个判断就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非公”还包含有“共有”、“个有”、“私有”和其他还有待于进一步命名的所有形式。

其实,当前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呈现了一种丰富多彩的局面和态势。由此带来的社会域界的变化也是形式多样的。其具体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目前“公域”的域界正在逐渐地扩大、扩充和扩展

从社会域界的角度看,在过去六十年中,中国社会大致经历了两个三十年的螺旋式变化和发展:第一个三十年比较注重纯粹的“公域”建设和发展,第二个三十年比较注重多样的“个域”建设和发展。这里涉及到一个理论问题,怎样才能界定和区别什么是“公域”和“共域”、“私域”和“个域”、“不个不共域”或“既个既共域”?只有把这五个层圈从理论上认识和界定清楚了,才能最终把握住社会域界变化和发展的大致状况。

社会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必须对“私”和“个”,“公”和“共”加以界定和区别的时候。对一般民众来说,界定“私”和“个”之间的不同和区别要重要于界定“公”和“共”之间的不同和区别,其重要性与一个人的社会性程度成反比关系,表现为一个人越具有社会性往往对“私”和“个”的区别关注和关心越少。

“私域”和“个域”还是“公域”和“共域”的核心是所有制。要界定和区别什么是“私域”和“个域”,还是“公域”和“共域”,就要首先界定和区别什么是“私有”、“个有”、“共有”和“公有”。简单地说,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私有”就是一种私人性占有、私密性占有、私下性占有、私自性占有、少数人占有、局部性占有、牵制性占有、强制性占有、掠夺性占有和剥削性占有的组合;“个有”就是一种个人性占有、普遍性占有、人人性占有、权利性占有、合法性占有、公开性占有、公平性占有、合理性占有和双赢性占有的组合;“共有”就是一种共同性占有、契约性占有、可分性占有、不匀性占有、共建性占有和共享性占有的组合;而“公有”就是一种整体性占有、不可分占有、基础性占有、均等性占有、保障性占有和服从性占有的组合。

由此看,说目前“公域”的域界扩大了,并不意味着狭义的相对“共域”的“公域”就扩大了,而只是说既相对于“公域”还相对于“个域”的那个“私域”缩小了。这可以从现实的社会域界的变化中看出。现实的“公共性”发展可看成是一个由“个域”、“共域”和“公域”构成的“金字塔”结构,其中可以分为三层:最下面的也是最大的是一个“个域”;而中间部分也是中间大的是一个“共域”;而最上面的也是最小的是一个“公域”。而“私域”却是隐藏在这个“金字塔”的核心、中心和重心位置的。现状是,“金字塔”的三条边正在趋于一个直线的状态。但之前它不仅是没有直线,而且还曲线得很厉害,这主要是“私欲”和“私域”都膨胀了,从而既忽略了“个域”,又缩小和减少了“共域”和“公域”,甚至还出现了一个“倒金字塔”的状态。也正是由于这种“倒金字塔”的状态,人们才形成了在潜意识层面上对“公域”和“共域”的盼望、渴望以至于疯狂地追求。

2、“公域”域界的扩展意味着社会中公共性的迅速成长

“个域”、“共域”和“公域”是社会公共性整体的三个层次。它们也在社会的“公共性”与“自私性”的互依、互动和互斗之中形成发展而来的。“个有”是“共有”的基础,而“共有”又是“公有”的基础;所以,“个域”是“共域”的基础,而“共域”又是“公域”的基础。

应该看到,“公共性”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里所采用的方式和载体各有不同:古代主要靠军事和战争,近代初期主要靠贸易,近代中期主要靠生产社会化,现代主要靠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网络化。特别是近代中期和现代的经济发展,它们从不同角度和侧面进一步导致了一种大气和气候的全球性公共问题、河流和海洋的区域性公共问题、流行病的社会性公共问题和国防的国家性公共问题。

这就要求对传统的社会域界进行重新界定。要把本属于“私域”里的“个域”分化和分划出来,使得“私有”的东西最后缩小成为一个核心。它是越来越小的,是越来越浓缩的,并浓缩成了精华,最后成为了一个“隐私”的隐蔽状态。然后再在“个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共域”。同时,也把本属于“公共领域”里的“共域”分化和分划出来,并与在“个域”基础上形成的“共域”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崭新的很大的“共域”。

由此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自从奴隶社会把“原始公共性”彻底抛弃并使公共性跌入最低谷以来,人类其实是在一步一步地呈螺旋式地恢复一种公共性,不是又回到原来、原始和本原的公共性层面,而是回到原始公共性的上方,甚至是一个很高的上方平台。但这种恢复是以存在和意识两个层面并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和方向在促动和促进的。其结果往往是,存在的越“公共”,而意识的就越“自私”,从而又形成了一组由两个力度相等但方向相反的力所构成的公共性发展的路径。

现在看来,这个路径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它大约已经走了五千年左右,大概还要走四千年左右,当从原始社会中走出约万年的时候,人类社会的公共性的发展才会又螺旋式地走到原始社会的上方。其中任何阶段和步骤既可以说是又走出了公共性一步,还可以说是朝着公共性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其关键是,社会运动的核心是公共性的增加和不断地增加以至于发生质变和飞越。但原始社会本原的公共性与现代社会本质的公共性是不同的:本原公共性往往是混沌的,而本质公共性一般是清晰的,是分为“个域”、“共域”和“公域”三层和三面的。

3、公共性的发展要求社会必须加强整体性和系统性建设

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后,公共性的运动和发展发生了化变和质变。其变化有两个方向:一是“公共性”向“自私性”的压动,二是存在的公共性向意识的公共性挪动。其具体变化的形式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形成了世界上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共存、互动和并进的状态和态势。二是经济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形成了一种兼容了自由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混合经济状态和态势。三是保障上福利主义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注重“福利”而倾向于淡化“财富”和“分配”的公共社会状态和态势。

由于生产和经济层面的“公共性”向意识和社会层面的“自私性”的压动不是直接地作用于一切事物和事务的,所以对绝大多数的事物和事务来说,这种压动就会迅速地转换和转变为一系列转动、连动和递动,从而造成了传统“公域”和“私域”的变化。其变化的结果是,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间阶层,是一个“既个又共”和“可个可共”或者“不个不共”的阶层。这是一个意识含混和模糊甚至矛盾的状态。

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争取这个中间阶层显得至关重要,甚至关系着整个社会公共性和社会的整体的运动、运作和运行。所以,必须要加强“公性”的力量和力度,然后再作反向运动,甚至直接压向紧挨着“公域”的“私域”,从而使得以前的“私域”开始分化、分开和分解了,而把“私域”里较轻的东西因撞击后从“私域”里分解出去,继而进入到了一个“个域”的环节中。

其实,家庭就是在这种撞击下从一个“私域”状态进入到了一个“个域”的状态,然后再在“个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共域”的状态。其典型的状态就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它改变了以往妻子的附属地位,使之上升到与丈夫平等的地位。这实际上是提高了妻子的家庭地位。这也就要求了其公共性必须具有全社会性的特性,使其具有穿透“私域”、“个域”、“中域”、“共域”和“公域”的能力。

三、“社会建设”要加强社会的公共性因素、机理和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党中央提出的要进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张,是明智的。它的前提是,公共性虽然已经有所发展,但发展还不够;不仅需要依靠,而且更需要引导。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来推进公共性的发展和完善。

加大“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结论的出台,源自于对“公域”与“私域”的现实变化、互动和发展的过程的认识。这种变化不管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是一种化变、质变和突变。它也确实是在意识层面发生了一种质变和突变。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中国社会比较注重个人利益甚至是私人权利的。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中的情况相反,当时就特别注重和强调了“公家”和“国家”的概念。

为此,在下一步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就应该在如下三个方面上拓展思路和加大力度:

1、在因素上要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硬件设施的完善

虽然中国人的客观存在和潜在需求已经在朝“公共性”的方向发展了,但其意识不仅依然停留在“自私性”层面,而且还在朝着一个相反的甚至是越来越“自私自利”的方向发展。这种矛盾的状态无时无处不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作用和蔓延。

而要解决这种矛盾现象,其现实可能的路径却只能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通过教育提高民众的“公民素质”

现在很多人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思考往往是在自己的思维定势中展开的。一般来说,对现实社会能起较大作用的人的思维都是在二十-三十年前就形成和定型的。思维一旦定型并且形成思维定势,就必定会从一个固定的角度和标准来看待相同的或者不同的事物和事务,即使是客观事物和事务已经发生了较大的量变甚至质变也是如此。在社会的公共性认识方面,就有类似的情况出现:社会的客观存在已经在朝一个较高层次的“公共性”发展了,但人们的意识不仅还停留在“小市民”层次,而且还更加地“自私”化了。这就需要进行教育,但教育不是要把“无”说成“有”,而是要把“潜在的”引导成“显在的”,要把“混乱的”梳理得“有序”一些。具体到对民众进行“公共性”教育来说,就是要把客观存在的公共性的发展明确地、逻辑地和事实地告诉民众,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成为“公民”,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具有“公共意识”、“公仆意识”、“公务意识”和“公开意识”,并且通过教育再形成新的社会的公共需求。只有当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公共性”的时候,“社会建设”才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速度和程度一般是与人们对“公共性”的认识和思维的角度合适与否和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和正向的关系。

(2)通过投入完善社会的硬件设施

“社会建设”的实质性推进还是要靠社会的基础设施的设想、设立、设计和实施。中国在最近二十年中加大和加速了铁路、公路和“网路”的建设进程,这本身就是在为新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打下牢固和坚实的基础。但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来看,目前要达到一个完善的地步和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其薄弱环节主要是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保险系统在过去忽视和亏欠得太多了,从而使得社会有了一种“分离”的倾向。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大在这些方面的投资,要建更多的学校、文化场馆、医院等公共空间,还要有各种的保障措施和保险险种。由此就要进一步地完善税收制度和公共财政的监督制度。只有通过这些社会的硬件设施及其制度的建设,才能最终把分离和分散的人们集聚起来。只有当人们对这些硬件设施产生一定的依赖感之后,公共意识才会逐渐地滋生和发展起来。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公共教育”才会有所作用和效果。

2、在机理上要注重包容、宽容和从容的整体性和程序性建设

其实,“社会建设”重要的还在于一种“机理建设”。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所注重的往往是“措施建设”和“制度建设”,但基本上是忽略了“机理建设”的。“制度建设”本来是应该在“机理建设”的基础上完成的,但现实中很多的“制度建设”却都是在脱离“机理建设”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有制度,但不执行”的局面。其关键是,这些局面的出现多半是因为没有或者很少从一个整体和程序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的结果。

经过思考,并结合“社会建设”的战略任务,建议应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运行和发展机理的建设:

(1)对不同要包容

这是对社会的“包容机理”的解读。虽然社会本身就是“包容”的,其中“大染缸”的说法就很典型。但“包容”既有主观和客观之分,又有自然和自为之别。其关键在于“包容”什么,以及怎么“包容”。从整体性和程序性的角度看,“包容”首先是多样的,甚至是多元的,其次是要在竞争中胜出或者淘汰。社会的不同越是性质上的,就越要求具有高力度的包容力。社会最难容的还是价值观上的不同。过去对不同只有竞争,甚至是斗争和战争;将来对不同将是在平等和均等基础上的互动、生长和发展。

(2)对错误要宽容

一般社会对“错误”都是缺乏宽容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不仅对“罪行”和“错误”不加以区别和区分,而且还更多地把“错误”当成了“罪行”。当一个新生的社会形态正处于一个上升态势的时候,往往是会有很多“错误”叠加发生的。这主要是因为新制度需要新的探索和新的确定。当社会的发展尚未定型的时候,是“错误”还是“正确”都是难以确定的。但历史却往往会是这样的:一般被认为是“错误”的东西在不久之后就会被认为是“正确”的。很多探讨和探索的东西往往在开始的时候都是以“错误”的形式出现甚至起作用的。所以,具有浓厚“公共性”的社会必定要对“错误”有所“宽容”。

(3)做事情要从容

我国虽然早在五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多快好省”的目标,最近又强调了“又好又快”的标准,但现实社会的实际价值观还是在“快速发展”上,并且还是“越快越好”的。这使得整个社会不仅处于一种紧张的竞争甚至斗争之中,而且还处于一个“轻率”甚至“草率”的决策和运行之中,更处于一种烦躁和急躁的情绪裹挟之中。所以,这就要求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上,加强“从容度”的建设,要在全社会层面大力提倡“三思而后行”的做法。其中,要特别防止在决策上“拍脑袋”现象的经常甚至频繁发生。这不仅需要加强决策、程序和制度建设,还需要加强过程的平等度、透明度和监督度的建设,要树立“宁可错过时机,也一定要走完程序”的理念。

3、在制度上要注重“法律”、“法规”和“法策”的建设

这是对“制度建设”的解读。“制度”不仅是对“机理”的一种概括、表达,而且还是对这些概括、表达的固定化、持续化和连续化。其实,要想做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就必须要做好制度建设。但由于“法系”制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成为管理现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形式,所以加强“法系”的制度建设还可以为社会制度的整体建设做出规范。

应该重新审视和构建法系的制度结构,它是由“法律”、“法规”和“法策”三层构成的。具体地说,它们具有以下一些性质:

(1)“法律”是一种限制性的条文

现实中“法律”与“法”在概念的使用上是没有明确区分的,其实这种区别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该从“法”中分解出来,成为“法”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主要是起限制作用的,主要是告诉人们什么事是不能和不该做的,以及做了不能和不该做的事应该受到什么惩处的。它的原则是,没有规定不能做的,即使做了也不能算违法和犯罪。其趋势是,社会中受限制的方面不仅要越来越少,而且还要越来越准和越来越精。

(2)“法规”是一种规范性的条文

现实中“法规”主要是依据制定主体而界定的,其实还应该有内容的界定。它主要是规定了什么事是应该做的以及对该做的事怎么做的程序和程度,一般又是以“条例”和“办法”的形式出台的,属于操作层面的细则。其中对应该做的事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好,进行的是“处罚”,而不是“惩处”,而一般又是以“罚款”为主。但从内容看,现实的“法规”基本上还是限制性的,而真正规范性的条文却是很少甚至极少。这就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制度中的规范性内容。

(3)“法策”是一种导向性的条文

在现实中,“政策”就是一个“小法律”的概念,其实,政策是应该与“法律”有所不同的。它主要是规定了什么事是提倡做的,以及做了提倡做的事之后将受到什么鼓励和奖励。在历史上,它曾经以“法令”的形式出现和起作用过。现在一般以“政策”的形式在起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政策”,而是一种必须经过法律程序通过的“政策”,是从法的角度对导向的规定。目前,它基本还是一个设想,要变为现实还有一段复杂的路程要走。

现实中,任何“法文”其实都是这三者的混合物和结合物,只是混合和结合的角度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有些是限制性的条文多一些,有些则是规范性的条文多一些,还有些却是导向性的条文多一些。下一步的设想是,从功能的角度看,构成“法系”制度的结构应该是“法律”在下,“法规”在中,而“法策”在上的;但如果从制度条文的数量比例看,则主要是呈现了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状态。其实是,只有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法系”制度又应用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时候,新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才会有一个良好的运行、保障和开端。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黄建钢,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研究员,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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