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探讨
——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
2012-01-29孙蕊
职业教育研究 2012年9期
孙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1)
关于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探讨
——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
孙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1)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产物,这一模式给学校、学生、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从劳动合同的角度审视“订单式”培养模式,探讨如何预防在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高职教育;“订单式”培养模式;劳动合同法;法律风险预防
“订单式”培养模式的沿革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1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企业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或行业组织发展职业教育。同时,国务委员陈至立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要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提法,是近年来高职教育发展中的热门话题,这些提法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渗透关系。校企合作是一种办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基础和前提;工学结合是一种教育模式,是校企合作的具体表现形式;“订单式”培养是工学结合的途径,半工半读是工学结合的方法,最终这个过程实现的是教学模式上的“教学做”一体化和实践中产学研的结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产生以后,得到了教育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被称为 “群众的首创,是发展职业教育的成功首例,是办学模式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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