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须以劳工三权为基础
2012-01-28王晶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2年7期
关键词:工会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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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到2011年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0%。各地也纷纷出台落实计划,力争早日实现“全覆盖”。尽管以“全覆盖”为目标显示出我国推动集体谈判的政策决心,但是如果该制度不能以劳工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为立足,那么此项制度仍很难发挥预期作用。
一、集体谈判制度与劳工三权的关系
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是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劳动者争取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也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由工业集权向工业民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已经确认了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也即确认了集体谈判权。但这一权利如何具体实施和保障,仍然不够系统和具体,特别是在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资格、协商谈判的过程和程序、集体合同条款内容以及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争议方式以及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或者在法律上过于笼统,或者还是属于法律空白。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致使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尽管已经实施了十五年,但实际效果仍然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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