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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条文中“情节严重”类综合性犯罪构成要件研究——以司法实践将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的需求为视角

2012-01-28陆建强

政治与法律 2012年8期

陆建强

在我国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的许多罪状中,存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类似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不是属于犯罪构成某一方面的要件,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可以认为,这种“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1含有该类综合性要件的罪状与其他罪状在构成犯罪的条件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如在某些犯罪的罪状中,行为除了具备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外,只需具备某个单一要件就能构成犯罪,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罪状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如在某些犯罪的罪状中,犯罪行为只要具备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方式,而不需同时具备其他要件就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对于后两种罪状的表述方式,因为其或者为单一要件,或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外不需再具备其他要件,故对于司法实践来说相对比较容易把握和认定。但对于含有综合要件的罪状而言,由于其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且在刑法分则的罪状中出现较为广泛,因此研究其种类、功能以及具体含义,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刑法分则条文中“情节严重”类综合性要件的形式和性质

(一)“情节严重”类综合性要件的形式

在刑法分则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性要件以三种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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