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BFX020)研究成果之一。——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
2012-01-28熊樟林
政治与法律 2012年8期
熊樟林
一、相关学说及问题的提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设若一个人醉酒连续闯红灯,对他究竟该如何处罚?第24条可能难以给出确定无疑的答案。在判断标准上,第24条的关键字眼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即要按照何种标准才能确定相对人的行为只是一个单一行为。我国学者对此持多种见解。自然行为说以行为为标准,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行政处罚的对象为一个违法事实”1,“如果个人、组织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2行政法益说以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损害为标准,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所破坏的应该是相同法益,其往往可以从“管理目的”加以区分,譬如《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条款便存有法益相同的情形,禁止商家恶意抬价的行为,既是为了稳定价格,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如一行为同时符合两法,择一处罚即可。3构成要件说以行为能够该当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为判断标准,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一事”4,“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多种行政法规范,应该由不同种类行政法规范所设定的处罚主体,分别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5。近年来,构成要件说受到了较多关注,6但尚未形成体系,且其所言之构成要件也未获得足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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