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本文为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完善我国的条约保留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CF093)的研究成果之一。——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2012-01-28王勇

政治与法律 2012年8期

王 勇

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其运输量大、费用低廉的特点,一直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国际贸易量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1但是海盗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但是海盗的危害不但没有得到根除,反而愈演愈烈。许多国际重要航道上都有海盗的踪迹,不仅一些重要的国际海峡如马六甲海峡频繁有海盗出没,而且在一些南美国家的港口内也常出现海盗袭击事件。特别是由于索马里政局动荡,该国海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据统计,海盗活动每年给世界经济造成约250亿美元的损失,单是东南亚海域的损失就达到了160亿美元。2现代海盗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其具有组织严密,技术装备精良,不再仅仅以劫财为唯一目标等特点。某些海盗组织还同时具有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从2006年至2010年,全球海盗袭船事件数和海盗劫持人质数一直在攀升。3作为当今世界的“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盗犯罪管辖权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依法打击和制裁海盗,因此,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探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及其相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管辖权的局限性及其危害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并未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