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取缔法律问题探究——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背景
2012-01-28丁晓华
政治与法律 2012年8期
丁晓华
从当前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管理活动中开展的取缔活动来看,取缔的对象已经不限于非法组织,还包括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市场等。行政取缔已成为行政机关制止和处罚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组织而采取的措施的统称。虽然行政取缔活动以其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等特点,及时解决了一系列危害市场秩序、公民食品安全的问题,如取缔黑网吧、取缔地下食品作坊等。但取缔活动也常因其依据不明、属性不清、程序不当、极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饱受争议和诟病。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之前,执法部门对取缔活动的属性确定存在很大分歧,因而执法实践中取缔时常被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看待,并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之外。但《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厘清行政机关取缔活动的属性,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成为必要之举。否则,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日渐丰富完善的今天,如尚有行政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将构成行政法治建设中的缺陷,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当前行政取缔活动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多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相应的取缔活动。我国最早规定取缔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始见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1年10月29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取缔流散艺术和杂技团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规定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