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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

2012-01-28姚明斌

政治与法律 2012年8期

姚明斌

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法释[2011]3号)第26条、第28条规定股权在特定场合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1在此之前,关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我国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学说上存有不同看法,2实践中则不乏积极探索之例。3随着法释[2011]3号的施行,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考察和分析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将有助于准确地把握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价值判断与规范逻辑,促成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决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

法释[2011]3号第26条、第28条虽然针对不同的股权变动场合,但是都规定《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则的参照适用功能。方法论上,此二条款属于不完全规范中的指示参照性规范,其为法律未为明确规定之案件类型提供准用的规范基础。但是,即使法律未明确规定,被参照的规范之使用,亦只能是“准用”,应当避免不合理的等量齐观,不可自始排除事物本身所要求的差别处理。4解析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关键就在于考察《物权法》第106条所确立的规范框架适用于股权变动场合时,应作何种调适。本文即尝试以《物权法》第106条规范框架为基础,就善意取得规则在股权变动场合的参照适用,作法律构成方面的分析。

一、无权处分与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是通过赋予权利外观公信力,解决无权处分情况下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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