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可以教育改善的罪犯执行死刑之否定*

2012-01-28王占启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国家教育

王占启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目前,虽然多数国家废除了死刑,但还有不少人口大国还没有废除死刑,如美国、中国、日本、印度、韩国,但是韩国已经事实上不执行死刑,美国、日本、印度相对我国来说执行死刑的数量很少。我国适用死刑数量较多的原因并非在于绝大多数公民支持保留死刑,因为其他国家也是如此,而是在死刑适用标准上存在缺陷,即只采用客观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完全忽视了主观标准——人身危险性,其后果是很多可以教育改善的罪犯被执行了死刑。可以说,国家在履行义务时重视了惩恶扬善,满足群众的报应心理,忽视了教化罪犯义务的履行,这对于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和谐社会都是不利的。

一、“可以教育改善的罪犯”之界定

罪犯可以教育改善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人身危险性是判断罪犯能否教育改善的标准,人身危险性是指罪犯再次犯罪的危险。我们不可能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精确的测量,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人身危险性的可预测性。从人身危险性角度出发,没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是可以教育改善的,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依据是罪犯的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受教育经历、家庭监护情况、罪前的遵纪守法情况、犯罪的性质、手段、后果、犯罪的次数、共同犯罪情况、犯罪停止形态情况以及罪后的悔罪表现如自首、立功、抢救受害人、对犯罪的认识、赔偿受害人、有无再次犯罪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国家教育
国家公祭日
国外教育奇趣
题解教育『三问』
软件工程教育与教学改革
“双减”如剑,“体外教育”何去何从?
国家
教育有道——关于闽派教育的一点思考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把国家“租”出去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