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基础的伦理解释*
——以托马斯·阿奎那的道德法哲学为核心
2012-01-28陈融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陈融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41)
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是合同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在漫长的法律文明史中,无论是最古老的楔形文字法,还是奠定现代私法基础的古罗马法,以及独特的英格兰普通法,关于合同的记录仅限于对特定合同形式的要求及特定合同类型的认可,直到中世纪,借助罗马法复兴的热潮,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才得以探讨。本文将阐述西欧中世纪权威的经院法哲学代表托马斯·阿奎(Thomas Aquinas)如何在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哲学的基础上,借用神学教义,构建他的道德法体系,及其对合同效力基础的解释力。
一、允诺的实质及守约的理由
各国学界对于合同的定义并不相同,其中有一种方法是将合同分解为各个当事人做出的允诺。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一条的规定:“合同系一允诺或一组允诺,当违反该允诺时,法律将给予救济,或法律以某种方式视该允诺的履行为法律上的义务。”①而“允诺是允诺人以特定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②,比如买卖合同就包含了卖主出卖标的物的允诺和买主以价金买入这一反允诺。所谓合同具有拘束力就是双方当事人受自己的允诺约束。而合同法的首要内容就是确定那些允诺具有拘束力从而可以成为合同。与当代的英美学者的思维不谋而合的是,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合同的学说也以允诺为起点。他认为,允诺就是当事人允许某种秩序的建立,在这一秩序中,一个人的行为指向另一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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