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中的政府监管法律责任*
2012-01-28都玉霞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
都玉霞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我国在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其中对政府的监管法律责任做了一定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涉猎到一些政府的监管责任,但从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来看,政府的监管不到位、缺失等也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而且是其重要原因。故而必须对政府监管责任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明确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政府监管责任的法律含义
政府监管,又称行政规制,也称政府管制,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科所广泛研究的一个概念。但对于什么是监管、监管的对象是什么、监管的必要性等问题,国内外学者看法不一。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Daniel F.Spulber认为政府监管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1]P45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监管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2]P1-2美国学者Viscus则认为,政府监管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①以上学者认为政府监管的共同之处在于监管是政府机构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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