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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新闻侵权的涵义界定及其路径解读

2012-01-28左金成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体育

左金成

(山东政法学院体育教学部,山东济南250014)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新闻报道可谓精彩纷呈,体育新闻的侵权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热议不断。面对目前体育新闻侵权中的突出问题,学界和司法部门已然展开研究,本文主要探讨如何界定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基础性知识,这也是认识和解决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的关键环节,以此求教于方家,并以期对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新闻侵权的涵义界定——体育新闻侵权涵义阐释的基础

何谓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必先厘清新闻和新闻侵权所指何物,循此思路,抽丝剥茧可知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含义所在。陆定一先生在1943年9月1日发表于《解放日报》的文章《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中对新闻已有界定:“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此观点不仅揭示了新闻的本源是事实,而且也明确了新闻的实质就是事实的报道。该定义符合现实、合乎常理、颇值赞同,依此定义可推知,新近事实是客观基础,新闻报道是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故,笔者认为所谓新闻,是指特定主体将其对新近事实的认知或评价,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表达于外的信息。简言之,新闻就是主观意识对客观事实综合的能动反映。当这种认知或评价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时,尤其是歪曲事实或丑化他人时,则导致新闻侵权问题。这尚易理解,难点在于:如何从法学的角度归纳概括新闻侵权产生的机理,这是厘定新闻侵权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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