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措施*
2012-01-28蔡晓东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蔡晓东
(天津商业大学基础课部,天津300134)
美国和欧盟退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转而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体制之内解决,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入Trips协议以便维持以前在发达国家市场准入方面的好处。发达国家以市场准入为诱饵,通过乌拉圭回合系列谈判,最终与发展中国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执行水平。为了避免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战,Trips协议理事会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谅解机制也用来确保Trips协议的遵守。知识产权所有者也对WTO强制执行机制欢呼雀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多边机制发展的前途似乎前景光明。
以前知识产权几乎完全疏离于国际贸易体制,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其中Trips协议确定了世贸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主流观点认为,Trips协议把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严格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与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进口药品,Trips协议的达成是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的选择。大多数国际条约规定了缔约方要履行的实体性义务,但是一般没有规定缔约方如何履行义务的措施。Trips协议则相反,它要求缔约方通过吸收特定的法律制度改变政府执法措施,但或许是遗漏了知识产权执行应达到的特定效果,Trips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创立法律制度,以便将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融入到其国内的政治文化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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