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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思维模式的文化分析*

2012-01-28郑素一

政法论丛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

郑素一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思维模式是人们观察、认识、理解和解释一定事物或现象的程式和方法。人们的思维模式是同一定的历史时代、实践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背景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思想文化要素的综合反映。中国传统的司法思维模式是在中国古代法官(即行政官吏)在用法律解决案件纠纷的专门活动中,各种思维要素及其结合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样式,是法官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法。

中国传统的司法思维模式是在中国古代强大的法律制度和官僚制度下长期形成的,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的特色。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中国传统司法研究后得出结论:古典中国的司法属于“所罗门式的”审判或“卡迪式的”审判,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司法官员的非专业化,二是司法裁判的实质化,从而与现代西方的法官职业化和裁判形式化不同,它们构成了两种具有根本差异的司法类型。[1]P120-175昂格尔和滋贺秀三等学者也都把中国与欧洲法文化置于对极的位置上来研究的。①认为西方法律的思维模式是形式主义的,中国则是实质主义的。国内一些学者,如孙笑侠教授,也认为我国传统的司法活动是法官的实质性思维,即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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