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犯罪论的中国命运考量
2012-01-28马琳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马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日前,有学者称刑法学在各国的发展呈现出的总体趋势乃是学派尖锐对立,学说越来越多,共识似乎越来越少。[1]我国刑法学界有关犯罪论的争议和“交锋”很好的诠释了这一论断。学者间的争点主要集于如何评价和对待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所有的主张中,重构论独树一帜,激烈却不乏有力。该论中大部分学者坚持认为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而英美的犯罪论体系虽然也有值得圈点之处,但是总体而言,由于诉讼构造、思维模式、文化传统等多种原因,中国借鉴乃至移植英美的犯罪论体系可能风险更大,在最终将目标瞄准大陆法系的时候,虽然法、意等国的刑法理论包括犯罪论体系也都各具特色,但是代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成就的仍然是德日。于是,“放眼望向世界,目光定格在了这里。”[2]重构论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难以弥补的缺陷为起点,进而断言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犯罪论“推倒重建”。毫无疑问,德日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乃是重构论的支撑与依托。
一、初遇:落地未曾生根
德日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第一次为国人所知悉是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其附随大陆法系的整体法学知识而舶来,并且得以短时间内流行。依据德国学者许内曼对于犯罪论发展阶段的划分,彼时在德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建立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刑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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