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
2012-01-28刘洪岩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刘洪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人类步入21世纪后,20世纪后期肆虐的环境问题并未因此而出现丝毫的缓解迹象,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仍在肆无忌惮、环境危机的后续效应仍在持续发酵。在此背景下,以反思的现实主义、重视制度面向的社会学批判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备受学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生态安全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反思。
一、风险社会中的基本问题——生态安全
20世纪以来,伴随人类社会工业革命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工业生产的负面效应——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生态退化和环境公害负面后果不断叠加,已严重到人们始料未及的程度。20世纪发生的震惊世界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已经向自认为是自然界主宰的人类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的人口骤增、粮食短缺、环境污染、资源不足和能源危机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而且制约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全球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工业化进程中的无法调和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问题引发了社会学者们深入思考。由于传统的社会科学将自然看成为外在于社会的事件,将环境危机和生态风险视为社会危机而不是自然危机,因此影响自然和对环境的工具性利用在工业化早期并没有遭遇法律和政策的赋值。20世纪80年代,一向以关注生态启蒙、生态政治和全球化著称的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以等级秩序的存在为理论的预设前提,以反思现实主义为认识论基础,以环境风险为切入点,将社会风险与现代性的社会规制性问题相契合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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