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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经济学根基
——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的提出

2012-01-28邢会强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一、外部性Vs.交易费用

传统上,财政学和财政法均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外部性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传统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指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界外成本、界外效应或溢出效应。这一概念最早由庇古(A.C.Pigou)提出。外部性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庇古主义者的对策是主要政府干预,如征收庇古税。1954年,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提出了“纯公共物品”的定义——纯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减少。[1]P387-389即萨缪尔森总结出了纯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征。1959年,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纯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特征,[2]从而最终完成了纯公共物品的当代定义。与此同时,“纯公共物品”中的“纯”也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省去,成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纯公共物品理论”(本文称之为传统公共物品理论)——由此形成。这一理论认为,产品按照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指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能够依靠市场机制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能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人们存在搭便车问题,价格制度难以有效运作,自愿合作难以达成,私人普遍不愿意投资于公共物品领域,从而使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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