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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法的改革取向*

2012-01-28陈少英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陈少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现代服务业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及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先进管理手段、经营方式及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知识、技术和信息密集型服务部门。现代服务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理论界对其范围的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同以现代服务业“生产性、知识密集性和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等特点作为划分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的标准,主要围绕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与软件业、科技研发服务业、商业服务业这五大核心行业涉及的营业税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代服务业营业税之法律制度考察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2009年1月1日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主要是对服务业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表现为营业收入的总额。即纳税人一旦取得营业收入,无论是否盈利都应按规定的税率纳税。营业税具有一次交易、一次课税的特点。以服务业为主要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来源。

(一)金融保险业

对于金融保险业,现行营业税法有明确的税目,规定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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